网友提问

某货运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若货物发生毁损,按每千克不超过500元赔偿。现运输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服装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按侵权责任赔偿,货运公司抗辩认为即使是侵权之诉,赔偿金额也应以《运输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赔偿数额。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服装公司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运输合同,涉案货物系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坏。因此,货运公司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服装公司有权择一主张。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规定仅明确了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择一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确一方选择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分担,双方的《运输服务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在各自商业经营风险预判基础上,根据自愿、平等原则达成的一致安排,对双方处理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具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不因服装公司选择侵权之诉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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