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件,但由于有保护伞,公安宝坻分局仅对一名涉案人员立案处理,而对多名参与者则以另案处理为名另案不理,将这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变为一人故意伤害案。
既然有另案处理说明,就应有另案处理决定,否则这份《另案处理情况说明》的依据是什么?但当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却被告知经检索没有此信息,并还告知此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如果真是无有此信息,那就等于是承认公安机关是在枉法办案。因为既然是已另案处理,那就本应对另案处理的依据依法留存,并且应具有长期的可追溯性,到任何时候都应是一清二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而似这种变另案处理而另案不理,且还没有留存任何信息,这不仅是严重的渎职枉法,而且还掩人耳目,把错案变成永远的铁案,还不仅对涉恶者实施了枉法保护,而且责任人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目前该案已被枉法保护了长达二十年之久,不仅使被所谓另案处理的涉恶犯长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办案民警至今也无人被追责,不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对此典型错案还要保护到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