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和回家休养期间通常是由亲属陪护,甚至多名家人共同陪护或轮流陪护,护理费应当企业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认为,亲人舍弃工作请假陪护,工资少挣多少公司就应该支付多少护理费,受伤较重需要多人陪护也应该是这个标准,但企业肯定不认同这个标准,因此就容易产生纠纷。

01、护理费应该由谁支付?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比如伤残一级至四级或者部分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一种是员工发生工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和治疗后回家休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职工亲属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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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如何认定需要护理和护理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对于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实践中几乎没有异议,一般轻伤者通常只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如果员工受伤较重,出院后仍需要护理,特别严重者可以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都计算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最多可以延长12个月。

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工伤职工举证仍需护理的事实,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客观的需要等等。

03、能否主张多人陪护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护理人数的认定通常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和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如果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护理人数,应当首先查看工伤职工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根据医嘱上的指示来确定护理人数。

如果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不少于其住院的期间,如果医嘱中没有明确指示,工伤职工或亲属主张多人护理费,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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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护理费以什么标准支付?

对于因工致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全国统一,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全国各地有不同的支付标准:

(1)以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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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4)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未明确规定的地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根据护工市场标准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