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150多万元!福州某进出口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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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福州市源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4.5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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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福州市源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4.5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

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365078.8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以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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