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买方式,因其价格优惠而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在上海,一场涉及上千名受害者、涉案金额高达3.72亿元的特大汽车团购诈骗案,却像一颗重磅炸弹,炸碎了无数人的团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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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那一年,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起初,这家公司似乎与普通的汽车销售公司并无二致。然而,到了2018年,随着杨赢冰开始接手并实际经营这家公司,一切开始悄然发生变化。

杨赢冰利用消费者对低价团购的渴望,推出了所谓的“低价团购汽车”活动。他大肆宣传,声称只要加团购,就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汽车。这一诱人的条件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前来咨询和签订合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昶铭公司的经营逐渐暴露出严重的问题。由于持续亏损,杨赢冰开始采取“高买低卖,骗新还旧”的策略来维持公司的运转。他向客户收取低于市场价的购车款,但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交付车辆。有时,他甚至编造出“拼单人数不足”等荒谬的借口来搪塞消费者。

为了掩盖真相,杨赢冰和他的团队还从其他汽车4S店或二级汽销代理处以市场价购入汽车,然后选择性地向部分客户完成交付。这样一来,他们既能继续骗取新的客户的购车款,又能暂时安抚那些已经支付款项但尚未收到车辆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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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败露、法院判决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到了2022年12月,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要求提车。此时,杨赢冰和团队开始利用杨赢冰经营的另外两家公司——上海冰岚智运供应链公司和上海达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与客户签订车辆代购合同。

当事情败露后,人们震惊地发现,已经有1800多名消费者被骗,他们损失的金额高达3.72亿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赢冰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杨赢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徐宇鸿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倪圣怡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须子攸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柴黎娜、蒋胤捷、陈先亮、戴佳运、孟铁、戴文杰、郭争光、丁永青、贾晓捷、徐明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驰驾道观点

上海汽车团购骗局中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规定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上海汽车团购骗局的案件来看,杨赢冰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杨赢冰等人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主观要件:杨赢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通过虚构低价团购汽车的事实,骗取消费者的购车款。这表明他们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客体要件: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上海汽车团购骗局中,杨赢冰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也严重扰乱了汽车团购市场的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杨赢冰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他们虚构了低价团购汽车的事实,隐瞒了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从而骗取了消费者的购车款。这些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规定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在上海汽车团购骗局中,杨赢冰等人骗取的金额高达3.72亿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他们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者,也将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在上海汽车团购骗局中,除了杨赢冰之外,还有其他多名涉案人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等刑罚。

三、消费者如何避免类似骗局

从上海汽车团购骗局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教训和启示,以帮助消费者避免类似骗局:

谨慎选择购车渠道: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汽车销售公司或4S店,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车。

核实公司资质和信誉:在签订购车合同前,消费者应仔细核实汽车销售公司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避免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公司签订合同。

警惕低价诱惑:消费者在面对低价购车等诱惑时,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虚假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总之,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类似骗局的发生。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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