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014-0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
——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
关键词: 民事 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 先行判决 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梅与被告贺某阳相识后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3月 4日育有一女贺某某。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纠纷,贺某阳时常对谢某梅实施家庭暴 力。谢某梅曾于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 警,派出所向贺某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贺某阳曾书写《保证书》,保 证以后不再对谢某梅实施家暴行为。
2023年4月15日,贺某阳在饭店因纠纷用开水浇谢某梅,致使谢某梅全身多 处被烫伤。同年4月24日晚,贺某阳在酒店再次对谢某梅施暴,致使谢某梅遭受 严重损伤。同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贺某阳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经鉴 定,谢某梅全身多处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
;致残程度为三处七级、两处十级。2023年12月,公诉机关以犯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对贺某阳提起公诉;同时,谢某梅对贺某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 、原告谢某梅与被告贺某阳离婚;二、婚生女贺某某随原告谢某梅生活,贺某 阳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贺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贺某阳承 担;三、依法分割双方同居及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因家庭暴力导致谢某 梅严重伤残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万元(币种下同)、精神损害赔偿金
10万元等。
此外,由于贺某阳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谢某梅对贺某阳及 四川某某商贸公司等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在本案审理中 ,上述五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3)川0107民初 15248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谢某梅与被告贺某阳离婚;二、原告与被告的 婚生女贺某某由谢某梅直接抚养,被告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至贺某某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贺某某在十八周岁前所产生的医疗费、教育 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谢某梅负担40%,被告贺某阳负担60%。宣判后,双方当 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家庭暴力极大损害了夫妻感情基础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 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原告谢某梅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贺某阳多次对其实施家 庭暴力,并给谢某梅造成了极大身心伤害,依法应当准予谢某梅与贺某阳离婚 。与其他离婚诉讼有所不同,在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尤须注意妥 当处理抚养费支付方式和先行判决离婚等问题。
第一,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据此,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应当从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子女合法权益保障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贺 某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直接陪伴贺某某的客观条件,且贺某阳有严重 暴力倾向,不宜直接由其直接抚养贺某某,由原告谢某梅直接抚养为宜。
第二,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的规定,因谢某梅与贺某阳对抚养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 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孩子成长的实际需要、贺某阳与谢某梅的经济条件、 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贺某阳每月支付贺某某生活费2000元,至贺某某某 十八周岁为止,贺某某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谢某梅负 担40%,贺某阳负担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 可以一次性给付。”本案中,贺某阳有个人财产,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 ;而婚生女贺某某年幼,成长过程中需要各种开支,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现实需 要。此外,若定期给付抚养费,谢某梅一次次面对贺某阳,会再次遭受心理创 伤,具备一次性给付的关怀需求。基于此,为了保障贺某某成长所需,充分保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谢某梅要求贺某阳一次性支付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先行判决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据此,如果 对于一部分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尽快 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查明 后,通过后续裁判解决。如此,方能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 迟延。本案中,原告谢某梅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由 于离婚损害赔偿所涉事实尚未查明,法院就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及贺某某的抚养 问题先行判决。其一,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案件事 实尚未查明。一方面,谢某梅与贺某阳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多起民间借贷纠 纷、侵权责任纠纷,且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贺某 阳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尚未查明,依据现有证据暂时无法 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 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鉴于贺某阳对谢某梅实施家庭暴力,使谢某梅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并 导致感情破裂,故贺某阳应当对谢某梅进行损害赔偿。但是,贺某阳涉嫌故意 伤害罪、虐待罪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且谢某梅对贺某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基于此,所涉赔偿问题应当主要通过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 以解决,至少应当待相应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其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 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让谢某梅早日从婚姻带来的伤害 中解脱,并及时妥善解决贺某某的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是否 准予离婚及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先行判决,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 赔偿的问题,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
裁判要旨
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 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 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
,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 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 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50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15248号民事判决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