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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域

辉县市全域范围内。

二、禁售禁燃内容

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对违反相关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销、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巡检巡查,全面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绿色环保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辉县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辉县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232251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举报电话:7065292

辉县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292090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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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辉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