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称,G7212柳北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325km400m处,一辆皮卡车追尾了一辆货车,皮卡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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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与双方驾驶员了解情况后得知,皮卡车驾驶员称其在驾驶过程中有些分心,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直到驾驶车辆车头与前方货车车尾发生碰撞以后才发现前方有车辆在行驶。货车驾驶员称其一直在以70/100km—80/100km的速度在第三车道行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发现被后方车辆追尾。民警在现场勘察中发现,该货车的反光标识已经脱落,不能确保后方车辆能够观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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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民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皮卡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驾驶反光标识不齐全的车辆上路,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广西高速交警提醒您

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侧面可以由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尾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先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粘贴或铆接到车身上。

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货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可使后方车辆及时发现前方车辆,有效警示后车保持安全车距。特别是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情况下,车身反光标识明亮的反光效果有效提高车辆车身的能见度和可视性,以此降低追尾事故的风险。

广大司乘朋友

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切勿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欢迎加小姐姐微信

来源: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