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包括: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宪法规定,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制定。
2.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除了由国务院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外,还有一些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是属于国务院还是属于部委,存在不同认识。多数意见认为,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方式,虽然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委,但是发布主体是国务院,而且从发布程序看,国务院在批准之前,一般是有经过征求其他部委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过程,将其作为国务院的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符合实际的。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是很多,作为刑法规定的“国家规定”,是严格审慎的,总体上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的。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不属于刑法所指的国家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