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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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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规定》分为5章,共31条。管理范围从原来仅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修改为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规定》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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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配套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使用

《规定》明确,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以及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采取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将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推广智慧多功能灯杆系统建设,实现灯杆的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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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交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规定》明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要求交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移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依法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市民:“形状、灯杆颜色都不一样,应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就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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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城市照明设施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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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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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省工程检测协会

编辑:杨晨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