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继续调价。

▍一批国采中选药品,不调价将面临撤网

11月19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规范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非供应安徽省药品价格后续处置措施的通知》指出,仍有部分国家集采中选但未供应安徽省药品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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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价格治理再进一步,本次直接对目前平台无限价且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莫西林胶囊等19个药品暂停挂网

相关企业如果想要取消标识或恢复挂网资格,需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并按照不高于1.5倍国采中选价提交申请。

“1.5倍”这一标准需要回溯到国家医保局在《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中的规定,第八至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约定,非供应省份挂网价不超过集采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批国采在规则优化中也提到“中选产品在非主供、非备供地区的挂网价不能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此外,对于逾期未上报材料、未主动下调价格或下调价格不到位的药品,安徽省对药品进行颜色标注,并参照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1.5倍”、“3倍”阈值成为重要标准。

即这一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已列为黄标药品(黄色底纹),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比值高于3倍以上,已列为红标药品(红色底纹),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医院应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这一规定基本与《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一致,不过,在这一函中,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即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且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还会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广西、湖北、辽宁、山西、浙江等省份均已明确发文,对于集采中选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进行调整,涉及上千种药品。

▍药企需关注全国药品价格,药价治理再进一步

药品价格治理向深度和广度持续推进,国家医保局探索建立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全国各省纷纷响应并出台挂网价格治理文件。

从今年年初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到7月《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各省市也在跟进落实。

综合来看,目前各省药品价格调整主要以国家医保局年初发布的“四同”通知内容为标准,即——

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基于现有交易价格,通过中位数、众数等方法找出的具有公允性的交易价格)或以下;

国采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主要指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集采标书中要求的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等)并执行协议;

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

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不活跃区药品激活交易时自动关联。

集采有效调整了中选药品在不同供应区域的价差,如今,国采中选药价与非标地区价格基本统一,药品虚高有望得到遏制。随着全国医保统一信息平台数据的完善,其它药品价格治理有望快速推进。

与此同时,大批药品将撤网。

11月19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今年10月挂网医保药品及撤网医保药品信息,2930个品规将面临撤网。

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重庆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如果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在查实后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11月12日,河北省公示了一批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药品申诉处理结果,其中3个药品被撤网、2个产品被撤网并计入一般失信、8个产品已撤网等。

药品价格治理持续进行,接下来药企需要打破之前只关注省级以上挂网价的信息茧房,并利用大数据和市场分析工具持续监控全国范围内的药品价格动态,确保及时响应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同时,药企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市场监测团队,跟踪政策变化和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

附:安徽目前平台无限价且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主动规范价格相关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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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赛柏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