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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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志勇与被执行人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艳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2331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817,4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颜志勇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艳,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保山北里3号楼1门301号,身份证号:120104197507293528。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021-64120000*2595,联系人:陈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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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宾与被执行人白俊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俊东未履行(2021)沪011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392,87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刘延宾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俊东,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安乐街29号2号楼附4号,身份证号:410181198305104510。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021-64120000*2593,联系人:袁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亨与被执行人王法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法政未能全部履行(2024)沪0112民初13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尚未履行金额为借款本金17,100元、以12,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及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借款逾期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张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法政,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李集镇一里王683号,身份证号:320324196808204233。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5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021-64120000*2532,联系人:杨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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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健与被执行人仇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仇元华拒不履行(2023)沪0112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秦健人民币651,176元和借款人民币12,041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51,1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资金占用费,另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032.1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秦健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仇元华,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100弄34号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401017218。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线索提供电话:021-64120000*2555或3521,联系人:刘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锦鹏与被执行人杨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满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411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借款174,799.02元及以173,21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缪锦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满,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横石村6组5号,身份证号:422802199703042117。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021-64120000*3541、2584,联系人:胡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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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林心怡
初审:陈依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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