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的廖女士遇到一件令人气愤的奇葩事:闽清农信联社突然私自将她账户的钱划走,理由是“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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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银行私自扣划储户存款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廖女士惊愕不已,自己什么时候从闽清农信联社贷过款?询问后被告知,这笔贷款是11年前她前夫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廖女士也有签字,贷款金额是3万元,至今利息已有12.8万元!唐某没钱还,所以从廖女士账户划款还钱。

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可以看到,廖女士的前夫唐某于2009年5月以“种菜”为由向闽清农信联社贷款3万元。借款人一栏,签字的除了有唐某的名字,还有廖女士的签名及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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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廖女士非常气愤,拿出出国的机票记录证明,当时自己正在国外,直到当年12月才回国,对这笔贷款毫不知情。上面的签字及手印,肯定是冒名的,是银行自己有问题!

更重要的是,2013年,廖女士和前夫两人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明确拒绝了唐某要求廖女士承担共同债务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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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回忆说:“我当时在国外,根本不知道他贷款的事情。离婚后,法院也明确了我们之间没有共同债务。怎么突然之间,我的钱就被划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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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银行承认过失,但要求签署“奇葩”协议

面对廖女士的质疑,闽清农信联社出示了当时的借款材料。廖女士仔细辨认后,否认了合同中的签名及手印。

签名及手印,是很好辨别到底是不是廖女士本人的。面对廖女士出示的出国机票信息证明,银行再也无法抵赖。最后,闽清农信联社在核查相关情况后,承认存在审批不严的过失,并答应偿还划扣的资金。然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却让廖女士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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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面要求廖女士以“申请与唐某为共同借款人的债务解除担保”名义,签署相关申请书。廖女士认为,自己从未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坚决不同意签署这份协议。

廖女士愤怒地说:“我根本就不是什么共同借款人,银行凭什么让我签这样的协议?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确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廖女士一旦签署了这个协议,就证明她承认是知道这笔借款,且她确实是共同借款人了。

03、私自划扣存款,银行行为引争议

除了对解决方案不满,廖女士还对银行私自划扣客户存款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她认为,即使她真的是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银行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判决,再由司法机关执行相关还款义务,而不是擅自划转客户的银行存款。

廖女士感慨道:“银行这样做,无异于偷盗。太可怕了!我的钱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划走了,连个通知都没有。”

在记者的介入下,闽清农信联社与廖女士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初步达成和解,银行承诺将尽快归还划扣的资金,并加强内部审核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然而,对于廖女士来说,这次事件给她带来的心理阴影和财务损失难以弥补。她表示,将继续关注此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04、夫妻离婚后,债务牵连何时休?

实际上,廖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因债务牵连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夫妻离婚后,债务到底应该如何划分?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案例一: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2018年,陕西西安的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因一笔30万元的共同债务引发纠纷。法院审理查明,这笔债务是两人婚姻期间为购房所借,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个人债务不应牵连对方

2020年,浙江杭州的张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后,赵先生因个人生意失败欠下50万元债务。债权人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这笔债务是赵先生的个人债务,与张女士无关。

法律关系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划分应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则不应由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结语

廖女士的遭遇让我们看到了夫妻离婚后债务牵连的复杂性。在法律框架内,我们应明确债务的划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审核机制,防止因审批不严而引发的纠纷。还有,银行只是存款企业,不是司法机关,不能擅自划转储户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