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动物主题乐园成为父母“遛娃”的好去处,既能让小朋友亲密接触到各类“萌宠”,又给城市家庭带来了独特的亲子体验。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宠物乐园里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游乐场赔偿原告诊查费、治疗费、狂犬病疫苗注射费用等合计499.5元。
今年6月21日,张某带着孩子吴小某前往某商场内的室内宠物乐园游玩。游乐园的墙壁、玻璃门、前台等处张贴了入园须知等警示内容,提醒入园需全程佩戴手套,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工作人员向张某口头告知了需要佩戴手套等安全事项后,并为吴小某穿好罩衣、佩戴手套、提供喂养工具,协助完成一次投喂后离开。
游玩过程中,吴小某自行脱下罩衣和手套,徒手喂养小香猪,结果手指被咬伤。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小某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游乐场赔偿诊查费、治疗费、狂犬病疫苗注射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游乐场饲养小香猪的圆形玻璃缸高70余公分,缸体上张贴有动物喂养指南,喂养提示载明“喂养过程中家长需看护好小朋友,请勿将手伸进缸体内,养小香猪、土拔鼠、狐獴等应采用扔喂模式,切勿接近嘴部,避免咬伤等。”游乐场为小香猪注射了狂犬病灭活疫苗、办理有宠物健康免疫证,同时准备了硅胶手套、长夹子等喂养工具。
吴小某徒手投喂小香猪时,曾遭到张某制止,并被带至游乐场其他区域游玩。后吴小某继续徒手喂养小香猪,张某为其提供了喂养所需的食物。此时,游乐场的数名工作人员在旁或路过,但并均未予以劝阻。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游乐场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保护等注意义务,但发现消费者违规操作时未进行劝阻制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吴小某的母亲,对吴小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事发时,吴小某系一岁半的幼儿,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了解,无法正确认知徒手投喂动物的风险,张某作为监护人不仅未制止吴小某的不规范喂养行为,还为其提供喂养动物所需的食物,客观上对违规行为形成纵容和鼓励,最终造成小香猪咬伤吴小某手指的损害后果发生。
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监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游乐场承担30%的责任、吴小某的监护人张某承担7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萌宠动物园作为有偿对外开放的游乐场所和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与此同时,父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陪同孩子与动物亲密接触时,也应加强监护教育,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温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