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一名失去女儿的母亲在网上控诉,就在今年的2月一天晚自习的时候女儿小霞被她的女同学带出去喝酒,酒桌上小霞被频繁灌酒地致醉酒不醒人事,随后被送去一名男子的住处,被两名20我的社会青年强奸,第二天却发现小霞已死亡。

但是两名男子被捕后均称他们只是强奸,强奸也不可能会导致小霞死亡,换言之,小霞的死与他们没有关系。

(案件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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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王女士的女儿今年在读高三,明年就要参加高考了,但是王女士怎么也不

会想到女儿竟然会以这种方式离自己而去。

案发的那天晚上女儿小霞正在上晚自习,一名平时关系比较好的女同学告诉她自己想外了与男朋友他们一起喝酒,但是喝酒的都是社会上的青年,女同学想让小霞与自己做伴。

其实这问题一开始就来了,那些社会青年是通过女同学的校外男友邀请女同学一同去喝酒的,按常理来说,女同学不是有自己的男朋友陪着作伴嘛,为啥非要小霞一同前往呢?

单纯的小霞也没有细想,因为平时她也没少陪女同学一起外出喝酒,她想着这也是和平常一样一起吃喝玩乐一番,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事情并没有像小霞想像的那样,这场酒局更像是一次有预谋的局。

酒席上几个社会男青年轮流频繁地给小霞敬酒,最后直接发展到不顾小霞的拒绝而灌酒,而要小霞作伴的女同学本应是今晚的女主角,现在倒成了陪衬的了,眼看着那几个男青年不断地向小霞灌酒也并没有去阻止。

单纯的小霞哪里是这几个社会上混的男子的对手,她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去拒绝,没多久就醉得不省人事了。

作为自己的同伴,本应保护好小霞的人身安全是应尽的责任,毕竟这人是自己带出来的,但是小霞的女同学非但没有把小霞安全送回来,反而让几个社会青年把小霞带到了其中一个男子的住处安顿,小霞女同学过来看到小霞就在男子的床上睡着了,就独自离开了。

接下来其中两个男子留了下来与小霞同处一室,其他人包括小霞的同学并没有觉得不妥(或者事情本来就是按他们的计划发展?),均离开了。

最终两名男子在住处轮奸了小霞,两名男子发泄完兽欲后,也没有发现小霞的丑异样而带着酒劲沉沉睡去。

直到第二天,众人才发现小霞浑身冰凉,已死亡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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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两名男子被以强奸罪捉捕归案,但是对于小霞的死两名男子均表示,他们仅仅是强奸了小霞,并没有因为使用了其它手段导致小霞死亡,换言之,他们的强奸行为是不会导致小霞死亡的,小霞的死与他们的强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随后警方也公布了尸检报告,报告中内容如下:

检验主要方向是检验死亡原因,性侵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是:

系争性酒精中毒后部颈遭受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急性酒精中毒为辅助因素。

但是两名男子面对鉴定意见却拒不承认自己的强奸行为与小霞的死有因果关系,也正因为此番言论让王女士愤怒无比,两名男子犯下了如此恶行,为了想在刑罚上减轻处罚,睁着眼睛说瞎话,作为一名受害者母亲,哪里忍受得了,她希望行凶者能得到法律的严惩,为女儿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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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案件,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两名实施强奸的男子最终会如何判决?另外,作为小霞的同伴女同学及其他同饮者,又要不要为小霞的死负法律责任呢?

第一,首先两名男子犯轮奸罪(致人死亡)

两名男子承认了强奸小霞的事实,并且是两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实,应当按轮奸定性。

强奸罪定义: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两男子或有预谋地设局(是否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有待警方最后公布,此情节可作为量刑从重情节)灌醒小霞,并趁其醉酒无力或无意识反抗地情况下对其实施强奸(两个以上轮流强奸按轮奸定性,可从重处罚),很显然其行为并未得到小霞的允许,违背了小霞的意愿,构成犯罪。

但是小霞不但受到性侵害,最终还失去了生命,本案的焦点在于,两名男子仅仅是按强奸(轮奸)罪定性,还是按强奸致人死亡罪定性呢?

强奸致人死亡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量刑加重情节,因此,本案中两名男子坚持不承认自己的强奸行为是导致小霞的死亡重要原因,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更为严重的处刑事处罚。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以上量刑标准,两名男子如果是有预谋地设局让小霞入套,趁机实施轮奸行为,其情节应当属于“恶劣”范畴,影响严重。

两名男子轮流强奸小霞,构成轮奸情节。

本案关注点在于:小霞的死,是否是因强奸行为直接导致!如果是,符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严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

从鉴定报告中得指出,小霞酒精中毒在其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其直接致死的是颈部为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这里不难看出,一个人好端端地躺在床上,又有何物能扼压后颈能导致窒息死亡呢?很显然这是不合常理的,按“高度盖然性”的理论,结合两名男子强奸的行为事实,不难得出两名男子是从后面与小霞发生性关系,扼压其后颈部导到面部向下而引发窒息最终导到死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最终警方得出结论,小霞的死亡主导因素是强奸行为所引发,那么两名男子最终面临的刑事处罚应当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结论如果是“有预谋的作案”,那此案的社会影响也是严重恶劣,处以无期也是有可能的。

第二,小霞的同伴女同学及其他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女同学及其他同饮者对两名男子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知道或共同参与了“设局”,给两名男子的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与便利,同样构成强奸罪(共犯),因其作用属于帮助,从属关系,因按共犯处理。

但是,即便女同学及其他同饮者对两名男子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不需要为小霞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过错责任原因分析,其他同饮者是否需要对小霞的死承担责任,就看其他同饮者在案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共同饮酒本身在法律上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关系,但是组强者或要邀同饮者,有对醉酒人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及时通知家人接回、护送回家、做好交接、出现异常及时送医等)。

本案中,小霞是由其女同学邀去喝酒的,小霞不胜酒力被社会青年疯狂灌酒最终醉倒不省人事,但其同学这时并没有把小霞安全送回家,做好交接,反而是把小霞送到了两名社会男子的住处,作为一名高中女性,也应当清楚在这种情况之下,小霞的安危是存在严重威胁的,最终小霞被两名男子强奸,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小霞的同学及其他同饮者均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因此王女士同时可以起诉所有同饮者,要求民事赔偿。

对此案,你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其实,小霞的死,自身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都是交友不慎的结果,但是这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