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介休。郝某某醉酒驾驶(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1.80mg/100ml)“北汽”牌晋K12***号小型轿车,沿介休市河东村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介龙线河东村村口附近时,与由北向南任某某驾驶的晋KE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碰撞后又与路边的石墩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郝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民警依法对郝某某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