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2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日前,记者从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该局公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4年1月3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一辆货车上载有15头生猪,其货主戴某某、承运人李某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戴某某经营该批生猪,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值金额为33988元,承运人李某某运输该批生猪收取的费用为1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批生猪后经临高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检疫合格。
2024年3月1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戴某某作出罚款5098.2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李某某作出5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生猪运输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案
2024年4月1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畜牧中心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在加来镇美盛村有一车辆运载生猪80头。经查,该批生猪是从海南省儋州市温氏食品有限公司运至临高县加来镇美盛村,但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为海南省澄迈县瑞金农业产业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谢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5月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谢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瘦肉案
2024年6月2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临市监移函〔2024〕82号):2024年5月22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高县临城某猪肉摊进行抽样(样品名称:猪瘦肉),上述样品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所进行检验,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谢某某是从代桂梅进购的猪瘦肉,共收购1头共254斤,单价10.5元/斤,有索取代桂梅身份证信息及收款票据。代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瘦肉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代某某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