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家人,却为了房子,法庭上相对,而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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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妹妹王芳(化名)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王芳。哥哥王石、王川(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赠与协议部分无效。

王石、王川诉称,母亲与父亲育有五个儿女,父亲于201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母亲名下有房屋一套,且该房屋为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母亲与王芳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王芳个人所有,母亲已于2022年去世。王石、王川认为,母亲与王芳的行为侵犯了兄弟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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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王石、王川称,该房屋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父亲因病突然逝世,对涉案房屋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被告均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均有继承权。母亲将涉案房屋产权私自赠与王芳,事后也没有得到兄弟二人追认,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撤销。

王芳则认为,自己同父母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承担了照顾、赡养两位老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自己也在涉案房屋做了二十多年的生意,父亲生前曾多次在众子女面前表示,要将涉案房屋赠与王芳,母亲同自己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一切手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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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但实为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属于兄妹五人的共有财产。父母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具有王石、王川的份额,在处分房屋时,母亲对于自身的份额赠与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合法有效,但对于父亲的份额应当经过其继承人王石、王川等人的同意。母亲未经王石、王川等人同意,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损害了王石、王川等人合法权益,故对于涉及父亲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王芳与母亲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处分父亲的部分无效;驳回王石、王川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