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开州区政府公布《重庆开州竹溪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17日10时29分许,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22公里600米路段(竹溪场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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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竹溪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冯*国。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联牌,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4〕T2-021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22公里600米路段(竹溪场镇),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正安街道方向,西往临江镇方向,该路段为平直路段,道路两侧为居民房屋,双向车道,事故路段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设有人行横道,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该路段为机非分离式交通。

(四)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X4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2社。

(五)死者基本情况

王*奎。行人,住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灵泉村*组*号附*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7日10时29分许,冯*国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206线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22公里600米路段(竹溪场镇),遇行人王*奎沿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因冯*国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停车让行再次起步时未充分观察车前行人横过情况,致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刮撞并碾压王*奎,造成王*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冯*国紧急将车停下并打开了应急灯,立即下车查看了王*奎的情况。接着拨打了120和110,然后联系了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120车将王*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19日死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知冯*国到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目前赔付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冯*国驾驶机动车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400120240000010号)责任认定“当事人冯*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国驾驶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货运工作,属道路运输行为,故本次事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双重属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中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冯*国。驾驶渝D55**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冯*国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本次事故道路运输主体企业。经调查,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配有安全管理人员设有安全管理负责人,设有安全管理科室,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路检路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对冯*国等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上岗。

冯*国驾驶机动车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该事故的发生与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调查未发现,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交由区交通运输委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开州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