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五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登记在孙某旭名下的位于北京市 Z 号房屋,要求五原告与二被告平均分割,二被告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2.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孙某贤与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孙某英、孙某涛、孙某刚、孙某旭、孙某文和孙某斌。孙某贤于1994 年去世,崔某于 2018 年去世。孙某旭与钱某娟系夫妻关系,孙某亮系二人之子。孙某旭于 2020 年 5 月去世。孙某贤、崔某留有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N 号院的房屋,因该房屋拆迁补偿获得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Z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在2016 年 11 月 26 日崔某、孙某旭以及本案五原告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孙某旭名下,但涉案房屋实际是崔某、孙某旭及五原告的共有财产,应当由五原告和二被告共同所有。且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为拆迁补偿款所支付,孙某旭本人及二被告并未支付上述房屋购房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五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
首先,N 号房屋原系崔某承租的公房。2001 年 4 月 28 日,崔某和某单位签订了《公有房屋售房协议书》,以 28371.38 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崔某配偶孙某贤已经去世,虽然公房购买过程中使用了孙某贤的工龄,但该房屋产权属于崔某个人所有。2015 年,N 号房屋拆迁。拆迁时安置 Z 号房屋一套、货币补偿款以及外迁购房指标两个。上述拆迁利益均属于崔某所有,与五原告无关。
外迁的购房指标分别是P 号以及涉案房屋。其中 P 号房屋购房指标由孙某文使用并购买,孙某文提议给崔某和其他兄弟姐妹补偿款各 25 万元,并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对孙某文名下的 P 号房屋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涉及涉案房屋。因为孙某旭身体有残疾,也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崔某为了照顾孙某旭,将涉案房屋的购房指标单独给予孙某旭,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崔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也与其他子女无关。
第二,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系由崔某的N 号房屋拆迁安置的购房指标购买所得,该指标是否使用还是放弃以及由谁使用均应当由崔某决定,所有的拆迁款、回迁安置房以及外迁指标均是被拆迁人崔某依法取得的权益,与他人无关。涉案房屋确实是使用了崔某的拆迁补偿款购买,但这是崔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与五原告无关,五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由五原告和我们共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孙某贤与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孙某英、孙某涛、孙某刚、孙某旭、孙某文和孙某斌。孙某贤于1994 年去世,崔某于 2018 年 8 月去世。孙某旭与钱某娟系夫妻关系,孙某亮系二人之子。孙某旭于 2020 年 5 月去世。
2001 年 4 月 28 日,崔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房屋售房协议书》,约定由崔某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N 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25986 元。此后,崔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015 年 8 月,该房屋拆迁。崔某取得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回迁安置房,并取得了北京市 P 号房屋和涉案房屋的购房指标。2015 年 9 月 8 日,崔某向拆迁人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写了三份《补偿、补助款领(付)款凭证》,同意将 N 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该付款凭证有孙某文代崔某签字并摁指纹。
2015 年 8 月 21 日,崔某向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更名申请》,该申请载明:“我是北京市原宣武区 N 号产权人崔某,此次拆迁回迁安置房:本人自愿将回迁安置房写在崔某名下为产权人:本人自愿将北京市 P 号房屋产权人写在孙某文名下;本人自愿将北京市 Z 号房屋产权人写在孙某旭名下,今后按相关政策履行手续。如此产生家庭纠纷由我自行解决,与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该申请有崔某签名。
2016 年 7 月 25 日,孙某旭与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旭购买涉案房屋。庭审中,五原告和二被告均认可孙某旭使用了拆迁补偿款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2016 年 10 月 18 日,孙某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 年 11 月 26 日,崔某、五原告和孙某旭签署了一份《关于房产事宜》的材料,该材料载明:“原 N 号院拆迁补偿院外房屋两套。两套房分别在孙某文和孙某旭名下。两套房均以拆迁补偿房的价格购置。其中孙某文名下为 P 房,孙某旭名下为 Z 房。根据孙某文提议,全家人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孙某文个人购买其名下的朝阳区 P 房,房屋价格为: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 元)。这 1750000 元由母亲和兄弟姐妹六人:崔某、孙某英、孙某文、孙某斌、孙某涛、孙某旭、孙某刚平均分配,每人得人民币 25 万元。在每位收到 25 万元人民币之后,此房产的所有权归孙某文所有,与家中其他成员不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此决定是家中母亲和兄弟姐妹在自愿的情况下共同讨论协商达成的决定,并签字、盖章(手印)生效。每人各存一份。”该材料有崔某、五原告、孙某旭的签字。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英、原告孙某文、原告孙某斌、原告孙某涛、原告孙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主张的关系
1. 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五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共有,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以确定事实真相。
2. 原告证据的不足
从五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存在一些与房屋拆迁和处理相关的材料,但这些证据未能有效证明他们对涉案房屋拥有共有权。例如,《关于房产事宜》这份材料,虽然涉及了拆迁房屋的相关处理,但并未表明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反而在对另一套房屋(孙某文名下房屋)有详细的共有处理约定的情况下,未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问题。
(二)被拆迁人财产处分权与案件结果
1. 被拆迁人对拆迁利益的处分权
被拆迁人依法对其取得的拆迁利益(包括回迁安置房、外迁房屋购房指标以及拆迁补偿款)享有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崔某作为被拆迁人,其在一系列文件中表达了对拆迁房屋的处理意见,包括将涉案房屋产权给予孙某旭。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使。
2.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影响
综合现有证据,高某(即崔某)对将涉案房屋给予孙某旭是知情且同意的,而且在相关的家庭协议中,五原告对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旭名下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五原告要求与二被告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三、案件启示
(一)财产处分行为的明确性
1. 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在家庭财产处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拆迁等复杂财产权益变动的情况下,应当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崔某通过《更名申请》《关于房产事宜》等书面文件明确了房屋产权的归属,避免了因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家庭成员在处理类似财产问题时,要养成书面记录的习惯,确保各方的意愿清晰可查。
2. 避免模糊表述和误解
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避免模糊的表述。例如,在《关于房产事宜》协议中,如果对涉案房屋也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无论是共有还是其他安排,都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当事人在起草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防止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纠纷。
(二)证据意识与家庭财产纠纷
1. 证据收集与保存
对于可能涉及财产纠纷的家庭事务,各方都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无论是与财产购买、拆迁相关的文件,还是家庭内部的协议、书信等,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解决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被告方能够凭借相关的购房协议、更名申请等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证据保存的重要性。
2. 证据链的形成
单个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全部事实,因此要注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拆迁过程中的领款凭证、购房合同、家庭协议等相互印证,更能有力地支持一方的主张。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事务过程中,应尽量保证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使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更有保障。
(三)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
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拆迁利益有处分权,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这一权利。在本案中,崔某作为被拆迁人对房屋的处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子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合理之处,很难推翻这种处分。这提示家庭成员在处理因拆迁等引起的财产问题时,要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