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外地游客来鄂州旅游,拓展我市旅游市场,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方案。
奖励对象
(一)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并已依法履行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义务的旅行社(含在线旅行社)。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
(三)在鄂州市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相关运营企业、星级饭店等单位。
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组团旅游团队入鄂州旅游2天1晚及以上,且游览2个及以上A级旅游景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湖北旅游名村、水利风景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
(二)演出经营单位在鄂州市内组织演出,符合演出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积极向上,落实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单场面向市场公开售票数、购票入场人数均达5000人(含)以上(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
(三)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相关运营企业正常营业1年及以上,获得“旅游购物示范点”认定,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饭店取得星级等级证书。
(四)奖励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五)奖励项目共分6项,其中旅游团队奖100万元、突出贡献奖24万元、研学游团队奖5万元、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贡献奖5万元、新媒体宣传推介奖30万元、大型营业性演出贡献奖30万元,各奖项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奖励政策
(一)旅游团队奖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开展的旅游团队活动按照以下奖励标准进行奖励,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的旅游团队活动的奖励标准在以下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0%。
1.包机(列)旅游团队奖
通过鄂州花湖国际机场等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地组织或接待省外游客30人(含)以上,乘坐同一航班的飞机到鄂州旅游,或旅行社切机位组织或接待省外游客到鄂州旅游年累计达到2000人及以上(与每架飞机团队不重复奖励);包租客运列车一次性组织或接待省外游客200人(含)以上。对旅行社按100元/人标准奖励。在鄂州住宿时间每增加1晚,且游览3A级(含)以上景区增加1个,额外奖励20元/人·晚。
2.包车旅游团队奖
乘坐旅游大巴一次性组织或接待市外80名及以上游客的,对旅行社按60元/人标准奖励。在鄂州住宿时间每增加1晚,且游览3A级(含)以上景区增加1个,额外奖励20元/人·晚。
3.“小型旅游团队”奖
乘坐旅游大巴、列车等交通工具,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名省外游客的小型旅游团,对旅行社按40元/人标准奖励,在鄂州住宿时间每增加1晚,且游览3A级(含)以上景区增加1个,额外奖励10元/人·晚;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名省内(不含本市)游客的,对旅行社按30元/人标准奖励。在鄂州住宿时间每增加1晚,且游览3A级(含)以上景区增加1个,额外奖励10元/人·晚。
4.自驾游团队奖
对组织自驾车30台以上、旅游人数1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20元/人标准奖励(自驾游团队为同一时间来自鄂州以外的统一行程的团队,以车辆抵离鄂州市的高速公路发票为依据),每增加100人,额外奖励10元/人。
(二)突出贡献奖
组织市外游客团队人数累计在2000人(含)以上,引客人数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排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
(三)研学游团队奖
研学游团队旅行社不参与“旅游团队奖”和“突出贡献奖”。组织研学游团队人数累计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对旅行社按10元/人标准奖励。
(四)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贡献奖
鼓励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进A级景区、进星级饭店、进文博(体)场馆,设立旅游商品购物点,达到“旅游购物示范点”标准的(依据《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26356-2010),对相关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新媒体宣传推介奖
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通过抖音、小红书、B站、快手等渠道对鄂州指定景区(鄂州市11个A级景区、吴都乔街、鄂州海洋世界、鄂州石桥水库水利风景区,下同)进行宣传推介,凭个人作品发布凭证到鄂州海洋世界游客中心兑换大学生门票。携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红书、B站、抖音等渠道对鄂州指定景区进行宣传推介,凭个人作品发布凭证到鄂州海洋世界游客中心享受未成年人免票优惠或者鄂州市星级饭店标准间住宿价格五折优惠。
财政部门按照门票的五折对鄂州海洋世界进行奖补,工作日每天前20名、法定节假日每天前50名,一人一张,先到先得;按照当日星级饭店网上标间住宿价格的五折对星级饭店进行奖补。
(六)大型营业性演出贡献奖
按照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单场演出为本地所做贡献的100%进行补贴。
申报程序
旅游团队奖、突出贡献奖、研学游团队奖、新媒体宣传推介奖、大型营业性演出贡献奖经市文旅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后,报请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发放;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贡献奖励由各相关企业对照奖励条件进行申报,经市文旅局审核确认后,报请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发放。同一项目(事项)符合上述多款奖补规定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同类奖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本政策方案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奖励所需资料见附件。
资金结算
根据申请奖励单位的申报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资金。“引客入鄂”旅游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文化和旅游局做好相关奖励申请的审核,实行专款专用,做好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采取按季结算方式,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季度的首月中旬对上季度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进行集中拨付1次。奖补资金考核采取专项审计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一)申报奖励应签订《信用承诺书》。申报单位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处罚情况推送至省、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旅行社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的,取消奖励资格。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近2年内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舆情或重大投诉的,不得申报。
(三)奖励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
本方案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