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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旌阳区法院执行局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采取约谈、训诫、司法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有力震慑一批心存侥幸拒不报告财产或报告财产不实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 拘留!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旌阳区法院对原告某供应链公司诉被告饶某某及其经营的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各方协商同意饶某某及其经营的某建材经营部向某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调解生效后,被告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旌阳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受理后,旌阳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饶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饶某某销声匿迹,未按期申报名下财产,在多次传唤后也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干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202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在仁寿县找到被执行人饶某某,通过“执行110”平台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仁寿县法院立即协助控制了饶某某,旌阳区法院迅速派出执行干警赶赴仁寿县法院。在仁寿县法院调解室,执行干警敦促饶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饶某某仍拒不履行。旌阳区法院立即依法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交付仁寿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

2024年10月18日,饶某某的亲属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代为履行了25万元的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原谅饶某某,案件至此圆满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 罚款!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旌阳区法院对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某某支付货款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沈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黄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受理后,旌阳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沈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传票传唤也拒不到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某某个人财产信息,依法冻结扣划其账户可用余额后,尚不能全部履行应给付义务。

通过法院执行干警几个月的查找,在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下,2024年11月,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在德阳广汉现身,执行法官当即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进行询问,并对其释法明理,督促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

因沈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旌阳区法院遂决定对沈某某实施拘留。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被执行人沈某某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沈某某恳请法院不对其实施拘留,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亦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沈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沈某某于当天全部缴纳。

法官说法

财产报告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列在执行程序编的第一条,是法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重要规定。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请勿心存侥幸,任何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 旌阳区法院

编辑 | 降忻蕊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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