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司法公正何时到来2011 年,郗某彬在谭某安、谭某强那儿承揽了王打卦镇小李庄临街楼修建工程。
双方签了协议,承包价按建筑面积算,每平米 45 元。完工后,依照工程图纸,面积是 3850.9312 平米,总价 173291.9 元。又有增加的工程,修建天沟、水池及其他零工,费用 15260 元,再经协议增加工程款 10000 元,总价变为 198155.19 元。 2012 年 1 月 3 日,郗某彬去谭某安、谭某强那里结算工程款。此前他的工人在施工时向这两人支取过工程款还签了收条,这次得让郗某彬把工人签收条换成他署名的。因为当天太晚,双方结算了 4 张收条。1 月 5 日,再次结算,这次是 3 张收条。谭某安要求郗某彬先签收条才给工程款,所以这两次的收条虽有郗某彬签字,但谭某安根本没付钱。 结算时在场的人都能证实没支付工程款。(这二位是当时在场工人)但是谭某安、谭某强狡辩说是依照工人预支工资的收条汇总开的收条,可这跟事实不符。收条涉及的工人能作证没从他们那预支工资,是郗义华用打工收入付的工人工资。依据结算现场证人的证言和收条涉及工人的证言,能明确认定:2012 年 1 月 3 日、1 月 5 日,谭某安、谭某强让郗某彬签虚假收条,没给对应款项。 郗某彬作为承包方处于弱势,出于信任,在谭某安、谭某强隐瞒欺骗下出了收条,合情合理。发现问题后他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在建设工程行业还是日常交易中,都有先给发票后对方付款的情况,跟郗某彬先签收条等后续付款一样。弱势一方只能接受强势方的条件,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说的不符常理的情况。 争议焦点是谭某安、谭某强在郗某彬签收条后到底有没有支付价款。郗某彬主张没支付,这是消极主张。谭某安、谭某强主张已支付,这是积极主张,那就该他们提交已支付的证据。郗某彬已经提交了没支付的证据,这时就该谭某安、谭某强提交,可原审法院却认为郗某彬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明显错误。 足以证实 2012 年 1 月 3 日、1 月 5 日,双方只有收条没付款,收条所载款项没事实依据,工人工资都是郗义华支付。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民诉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已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主张,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恳请领导本着错案必纠的原则,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职能,依法监督此案,启动再审,维护合法权益,避免诉累,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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