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宁化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云上”
调解一起恋爱期间因财物赠与产生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小王和晓莉(化名)经人介绍确定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晓莉辞去工作,由小王承担双方生活所有开销,为维系感情,小王赠送了钻戒、金手镯等给晓莉,并以晓莉名义购买了二手轿车一辆,车贷由小王按月转给晓莉,通过晓莉账户进行按揭还款。同时,小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向晓莉转账共计684030.49元。
2024年7月,双方因故分手,小王要求晓莉返还钻戒、金手镯、轿车,以及扣除车贷、具有特殊意义数字的小额转账与偿还因同居生活开支的信用卡支出等费用后的转账512518元,双方协商不成后,小王将晓莉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物与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地,为及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遂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组织双方“云上”调解。
在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各自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小王表示自己在恋爱期间付出了大量的财物,现在感情破裂,车辆、钻戒、金手镯及其转账均需返还。晓莉则认为购置的物品是小王自愿赠与,自己在恋爱中也付出了时间和感情,且小王的大部分转账均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不应返还。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注重情感疏导与法理释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恋爱期间赠与的相关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各自作出让步,晓莉同意立即向小王返还车辆,并于五日内协助小王将车辆过户登记至其指定人员名下,晓莉就该车辆尚欠的全部抵押贷款由小王负责偿还;晓莉同意返还小王13万元。
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对金额较大,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温馨提醒
恋爱很美好,情深意浓时,情侣双方都不会计较金钱,但是分手后,付出金钱多的一方,感觉到不公平或者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往往会主动追讨。情侣之间不应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也不要被“爱”冲昏头脑,在共同生活期间的金钱往来应慎重,尤其对于双方之间的大额转账以及贵重财物的处置,一定要留存可表达真实意思的证据,以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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