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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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是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挂靠行为使得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因此挂靠施工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挂靠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挂靠人和发包人另行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与翟某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挂靠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挂靠人与发包人就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形成的协议与“施工资质无关”,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存在私刻公章,后达成的协议也有效,不能否认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的民事权利。

最高院认为,

翟某甲的挂靠行为虽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7.26协议书的效力。

某甲公司主张翟某甲私刻某丁公司公章骗取某甲公司签署7.26协议书,但双方是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已经接近尾声,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达成的协议,7.26协议书涉及的主要内容与施工资质无关,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翟某甲私刻某丁公司公章的行为不能否认其作为施工方对工程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7.26协议书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某甲公司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而非督促其关联公司付款。

某甲公司所称其已督促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履行7.26协议书确定的其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某甲公司也未能证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在7.26协议书签订后已经代为履行该义务。故一审判决判令其履行该义务正确。

据此可知,当挂靠人和发包人另行签订付款协议时,如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那么即使挂靠合同无效,该协议也可认定有效。

但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签订付款协议是为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如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的利益,那么该协议无效。例如,双方故意压低工程价款,使得挂靠人可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付款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签订付款协议时,如果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受到质疑。例如,发包人利用挂靠人急于获得工程款的心理,虚构工程质量问题等理由,胁迫挂靠人签订不合理的付款协议,这种情况下,付款协议在法律上是可撤销的,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综上,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后,挂靠人和发包人另行签订的付款协议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具有独立性、是对工程价款的合理结算安排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付款协议有效。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付款协议则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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