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指的是不论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法律也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不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于刑法入罪的四要件,它们包括:

(一)犯罪主体,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个体或单位。无论犯罪是由一人还是多人实施,都必须有明确的犯罪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它决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三)主观要件,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四)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而贩毒罪则表现为贩卖毒品等具体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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