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的起止日计算方式如下:
1、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已被先行羁押,那么每羁押一日将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样,若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已被先行羁押,那么每羁押一日将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与拘役相同,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已被先行羁押的天数,将按照一日折抵一日的原则进行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则自判决确定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服从相关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在内的自由权利;
(三)需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五)若计划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他处,必须事先报经执行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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