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执法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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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68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
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3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
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
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先期扣押的赌资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或者追缴现金由公安机关向被收缴、追缴人出具收缴、追缴清单。法律、法规虽未要求当事人向银行交纳被收缴或者追缴的现金,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银行代收,这样银行也应出具收据。委托银行代收的,一定要考虑收缴、追缴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
5
一在建筑工地搞装璜或干活的钢筋工等人,将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铝材、钢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为废旧金属卖,价值有几百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是盗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一部分人认为符合职务侵占,处罚无法律依据,不知哪一种说法对?
答: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单位的材料偷拿出去卖掉,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6
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
答: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处罚。
7
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罚款?
答: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单处罚款。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答: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
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由哪个部门处罚?是公安机关还是文化部门?
答: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10
请问: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着学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手淫,是否属于猥亵。我认为非开放式的学校不属于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手淫虽然没有和女生有身体接触,但也属于满足变态精神刺激的猥亵行为,对吗?
答:学校内师生共同活动的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公共场所。对本案,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定性处罚。
11
对网吧实施处罚,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将网吧转让他人,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告知时应告知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受让人?
答:对单位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应当告知其单位,具体告知时不是必须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该单位的其他有关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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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我的问题是,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前是否要对醉酒的人进行鉴定,以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在执法实践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我们在现场处置时,遇到醉酒的人抗拒执法,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对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如果判定其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鉴定。醉酒人抗拒执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绳、约束带等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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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所有的门市或店铺里卖管制刀具,可以作携带处理吗?常用的长30至40厘米的单刃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吗?
答:对同时查到非法携带行为的,可以作非法携带处理。如属超范围经营,则应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是否管制刀具,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进行认定。常用的西瓜刀不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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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级党委正在换届选举,党委的选举是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而不是按法律进行的选举。
假如某人在党代会选举时进入会场撕毁代表手中的选票、踢翻票箱等行为,我想是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对其处罚。因为前提不是“依法”进行的选举。这个问题不知对否,还有那该怎么处罚他了?
答:不能以破坏选举秩序处罚,但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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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一种行为违反两个法条规定的,是否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结伙殴打证人的行为,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还是按第43条第2款第1项给予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殴打证人的处罚规定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结伙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都是关于殴打他人的特别规定。在两项特别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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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送所执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否不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能否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必须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复议后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答:宣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宜立即执行,可以暂缓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马上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必等到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再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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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一建筑工程包工头,为了拉拢同工程监理乙的关系,一日在请乙吃喝后,告诉乙我们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将乙带到一美容美发店,乙正在嫖娼时被当场查获。
经调查,甲称消遣的意思就是带乙去嫖娼,并且在乙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前,甲和店老板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嫖资为60元并由甲直接付给了店老板。乙也承认甲所说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娼,并且明白是甲请客。问对甲能否处罚?怎么处罚?
答:对甲应当以介绍卖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甲虽未直接为卖淫女介绍卖淫,但通过店老板间接为卖淫女卖淫实施了介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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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对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处,而非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问:第一次被查处是否包括公安机关已经受案调查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到案,待处理的?调解处理的,是否属于被查处?
答:在本次违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且已查证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均不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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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娱乐场所内时常发生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这些娱乐场所系无证经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但是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取缔时,能否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若不能,如何具体操作执行。请法制局领导予以答复。谢谢。
答: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取缔时,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取缔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对取缔的执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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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的规定,请予明确: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罚款?我们认为应当有权,否则与第3条规定冲突,且14条规定的行为,基本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将42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主体理解为“原发证机关”,一方面与法条第3条的规定冲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实际上无法操作。
答: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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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不按规定登记送修车辆的行为,能否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答: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车辆号牌、车型等情况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的规定,以“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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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的完整概念?在办理案件时是否要进行鉴定,到何部门鉴定?
答:《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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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有否竞合之处?实践中如何具体引用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否只授权公安机关仅对运输这一块有权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对于《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对烟花爆竹管理应优先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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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为招商引资征用土地,将有关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等内容以通告形式张贴公布。李某因对征用土地之事不满,当政府工作人员面将多处刚贴的通告撕毁,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请问能否按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答: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如果李某确属无理取闹撕毁通告,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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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请问:
治安案件中不承认正当防卫吗?如果承认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比如几个违法嫌疑人因故殴打一人,后被害人被打的受不了后还手,结果造成对方有人受伤,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如果造成对方如鼻骨骨折一类的轻伤又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参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还手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侵害,而是“以牙还牙”,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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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后,娱乐场所拒不履行,继续营业,公安机关怎么办?
答:首先责令停业整顿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娱乐场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继续营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在被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门口张贴告示,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对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例如,对发现责令停业整顿的娱乐场所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按“情节严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对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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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办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审批权限属于哪级部门?派出所是否有权审批?
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派出所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这里所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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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清查中发现,个别二手手机收购门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二手手机,且不按规定登记出售二手手机出售、寄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手手机的基本特征和去向。象这种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且违法事实存在的二手手机收购门市是否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旧货经营者的处罚?
答:二手手机收购行业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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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游戏机的赌博案件中对涉赌的游戏厅老板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后,能否对该场所再依据娱乐场所条例处罚?其中依据娱乐场所条例处罚场所的又是该老板,这样的话,对老板进行了两次罚款处理,不是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指罚款)的原则了吗?
游戏厅能否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单位处罚的,予 以处罚)?是否在引用娱乐场所条例处罚游戏厅的同时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18条?
答:如果构成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同时,可以对单位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处罚。两项罚款的实际承受人可能是同一名老板,但因为在法律上处罚的对象不同,所以不属于重复罚款。
确定游戏厅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其应根据其工商注册登记为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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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如只有一个小煤洞),情节轻微,请问如何处罚?由哪个行政单位做出处罚?
答: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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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取做证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不可以收,公安机关可否处罚,依据何在?
如果可收购,根据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收购时如不登记,公安机关可否处罚,依据何在?
答:虽然国务院取消了对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和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事项,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规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未取消。
对于个体工商户超出经营范围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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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限期戒毒的人员,是开具《强制戒毒决定书》和《限期戒毒决定书》还是仅开《限期戒毒决定书》?
答: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不宜收所的强制戒毒人员在所外戒毒的方式,所以对于限期戒毒的应当出具强制戒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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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员(有市政府发的执法证件)经常因扣押乱停乱放的摩托、占道经营的摊担而与群众发生纠纷,这种情形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
如果可以的话,他们的这种扣押是否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合法扣押?如果说不能比照上述条文进行处罚的话,适应哪一法律条文?如果不能给他们解决的话,他们的执法活动也挺为难的。请指教。
答:这类案件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如果群众有阻碍行为,则关键要看城管队员的扣押行为是否属“依法执行职务”。
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当要求城管部门提供有关扣押的法律依据,而且城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城管人员属依法扣押,我们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城管人员不是依法扣押,我们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特别是对城管人员滥用职权的,不得对群众予以治安处罚。在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城管人员受到殴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殴打他人等对侵害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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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他人赌博时为其提供盒饭营利,并同时也下注,对某人能否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和赌博两种行为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数过并处?
答:该人的两种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如果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果提供盒饭只按正常价格收钱,一般不宜作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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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一银行储蓄所取款1万元,在等银行取款时,乙也到该行交十元办理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将甲的一万元钱取好后,顺手推到工作窗外的柜台上,接着又将乙办开户,几分钟后,乙办好后离开,这时甲看到乙办好后就问,“我先来,我的钱怎么还没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钱已不在,假如这一万元钱是乙拿走的,该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该银行无监控录像)银行要否负责任?
答:该乙的行为属盗窃。如果在银行工作人员将钱交给甲之前被盗,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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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因土地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法院判李某胜诉,土地应该归李某耕种,但是张某多次暴力阻止李某耕种,并且将李某耕种的幼苗损坏,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答:幼苗损坏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可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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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的答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第(三)项不是指特殊主体,那么显然一般的居民收购赃物自用完全可以处罚,但525等多处对此问题的答复均是不能处罚。不知作何理解?
答:一般居民如果偶尔购买少量赃物用于生活或者生产,不认定为收购赃物,不应当给予处罚。如果购买赃物用于转卖牟利,或者购买大批赃物用作生产原料等,可以认定为收购赃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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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传唤的原因、依据、处所应当告知,我们的做法是:在笔录中第一句话是,“我们是XX单位民警,因你涉嫌XX,根据《处罚法》XX,将你传唤到公XX,请你如实。。。”,笔录中第二句话是“关于申请回避的告知”,笔录中第三句话是“请讲一下家属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将把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问该问法是否违法,尤其是卖淫嫖娼案件,有领导说如此问法有胁迫诱供的嫌疑,请赐教
答:你们的告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执行。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
但卖淫嫖娼案件通知被传唤人配偶,却存在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的问题,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人的思想压力。对此,执法实践中可灵活掌握,如被传唤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但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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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制局领导:
1、一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填充式法律问填书写不下,一些民警使用制作式法律文书又不会,是否可以一种违法行为分别制作一个处罚决定书,在实际执行时合并执行即可。
2、对非法经营的小旅馆进行查处时,如对非法经营者罚款100元,派出所就可以裁决,但是取缔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受否可以单独制作取缔通知书,不在处罚决定书上填写,便于基层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操作。
答:一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一个处罚决定书。民警制作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应当组织培训,法制部门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处罚和取缔由不同的公安机关决定的,应当由决定机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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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非人民警察)带警用头盔(有帽徽)驾驶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请问:
1、派出所是否可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处罚。
2、如可处罚,警用头盔、帽徽是否要鉴定,由谁鉴定。
3、如可处罚,是否可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拘留的处罚。
答:《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不能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处罚。对于警用头盔、帽徽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如需认定的应由公安装财部门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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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国家是否有规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可以强制戒毒,但是标准只是说:
“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
实践中如何掌握?谁是有权鉴定机关?
答: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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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无进口证明的进口车辆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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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经常有非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比如酒后滋事拿刀砍伤人的,显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范围。但往往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医疗费。怎么办?
1、调解,还是不调解?
2、如果调解,能不能用《治安调解书》?公安部设计的调解书文书样式,写得很明确“本文书根据的是第九条,调解成功后不能再处罚”,可酒后拿刀行凶滋事的也不处罚?难道因此不处理医疗费?
答: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不应调解,应当依法处理。有关赔偿问题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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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97条第1款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如何证明已通知家属,目前我局的做法是由经办民警在传唤证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拘留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家属。如果传唤时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通知。传唤通知的情况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拘留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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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派出所将性质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降格作警告处罚,但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上级想撤销重新裁决,但翻破了书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款。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复议诉讼时可撤,未复议的没有说可以撤。难道还要鼓动当事人复议吗?肯定不行,所以建议公安部仿照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引进指令再裁、直接撤销再裁的程序。
答:《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46
公安院校实习生,在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讯(询)问时,能否作为“记录人”书写笔录?
答:可以。
4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就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设定了行政许可。是否可以据此认为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呢?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取缔呢?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48
请问:在个体工商户(雇工不足7人)店里扰乱经营秩序,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处罚?如不能,应按照哪条处罚?
答: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选择适用法条。如店里对外开放可按照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处罚。
49
《治安法》第56条规定中,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中的旅馆业工作人员是指服务人员还是法人?
答:这里的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登记、制止义务的人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
50
对于那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同时有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是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或者是择一比较重的条文进行处罚?
答: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可以酌情作为从重情节。
51
有这样一个案例,对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其予以没收罚款处罚以外,是否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其同时予以拘留处罚?如果可以的话,那填写案由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同一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规定的,且不一致的,根据法律优先原则适用法律。
52
有一违反治安管理人邵某酒后将一出租车玻璃砸碎,后又将出租车司机打伤。邵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怎样理解?
答:本案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十六条实质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必须是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
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53
请问:对偷电的违法行为是由供电部门依据电力法予以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法处理?
答:应当依照《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4
第2010问关于处罚吸毒者,禁毒法与治安处罚法谁优的问题,回答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的规定,不能再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本人有二疑问:
1、立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这样定,似乎应当适用禁毒决定;究竟谁更优?无定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本法的实体与其它法冲突的,适用其它法。由此看,应适用《禁毒的决定》。
答:您所谈到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法上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相互交叉冲突的问题。根据立法学的理论来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是指同门类的法律或是规范同一事项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涉及毒品违法犯罪刑事和行政处罚的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的一般法,二者规范的事项与门类不同,因此,就整体而言,不能讲《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
另一方面,从单独法条来讲,《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重新界定,根据新法优与旧法的原则,应当直接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无须再就具体条文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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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国保大队在近期办理的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案中,发现打字复印店为“门徒会”邪教骨干复印非法资料的事实。打字复印行业为谋取利益,打印、复印非法宣传资料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能依法打击处理,该如何处理。
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3条第2项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
第36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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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穿着的仿制警服能否给予收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服的,应当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穿着仿制警服的,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通知》(财行[2004]120号)第三条规定: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精神进行判定。
凡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一律停止着装,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其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集中处理的服装,原则上用于救灾,并在服装上加印“救灾专用”的明显标志。按规定留给个人使用的服装,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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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人员是否不用使用传唤?在询问笔录上口头传唤一栏是否就不用填写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属了?如果使用了传唤证后还需要填写口头传唤一栏吗?我局一般对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员都有传唤,这样合法吗?
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适用传唤,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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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这里所指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出自何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由于这两个标准内容较多且专业性较强,我们无法在网页上予以答复,您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国标号到相关部门或上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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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只写明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烟花爆竹的件数,没有按规定载明托运人、承运人、车牌号、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项目,填写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达15日之久,致使出现不同的托运人、承运人和不同的车辆多次使用同一个《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不同的烟花爆竹情况,该怎样处理?
对查获的以合法手续运输但未经许可生产的烟花爆竹依何法条处理?
答: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该行政许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禁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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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传唤的程序规定能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请给予回答。
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适用传唤,具体程序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将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调查和决定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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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阿片类毒品除了海洛因和鸦片外,有无其他的?《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问题的批复》中指的成瘾标准仅仅是针对阿片类毒品的,对吗?
答:经咨询禁毒部门,阿片类毒品是指自罂粟中提取的阿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度冷丁、可待因、二氢埃托啡等。如果您想知道准确答案,建议您咨询一下禁毒部门。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的规定,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方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罚并强制戒毒。
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62
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冰毒、摇头丸)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请问现在卫生药品部门有无成瘾标准,如果有,怎么鉴定?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能否强制戒毒?对吸食K粉和三唑仑均不能强制戒毒,对吗?
答:《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1条对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违法人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收缴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对于查获的尿样毒品检测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阳性,本人承认多次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即需要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症状)或者被查获后出现戒断反应的违法人员,可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戒毒。本人承认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
第三问你可以参照196的解答,即: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氯胺酮类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成瘾,对于滥用氯胺酮、三唑伦等毒品的违法人员不能强制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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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收购报废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或者《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引用哪一条款?请领导予以尽快答复。
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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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印刷厂未经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私自为某金融机构职员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请问:该印刷厂的行为,是否能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空白活期存折是否应视为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对该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而不宜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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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能否对无证经营网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对网吧的许可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权,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就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否正确?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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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七条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种什么性质、时限有没有规定、应使用什么手续、在什么地点执行?
答: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处置现场情况的一种强制性审查措施,目前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正在向有关立法机关呼吁此事。
67
治安处罚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吗?还是30个工作日?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68
请问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初期应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规定(出处)?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各条中都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该节是关于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定。据此,在案件调查期间可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69
《治安处罚法》有些法条最轻处罚为拘留,如果行为符合十九条规定,我们认为可减轻至罚款,是否正确?
答:正确。
70
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正确吗?
答:正确。
7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在当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而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主动投案论处?
答:如果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逃跑,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传唤,后又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后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72
有一对夫妻现已离婚,孩子4岁归男方抚养,离婚后,男的总是以孩子想妈妈为由,让女方将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发短信骂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脏话连篇),此案应如何处理,需收集哪些证据?
答:如男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因属民间纠纷引起的,首先应尽量调解处理。
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将双方手机中发、收短信的内容予以保全固定,从无线通信服务商处提取男方发送短信的记录;(二)收集有关男方发送短信的动机和目的方面的证据。
73
请教部领导一个问题:根据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目前处于修订过程中,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行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对刀具进行没收或者收缴?
答:《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为有关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所以对“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据《暂行规定》给予没收刀具处罚。如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管制刀具。
74
明知赃物而购买能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购赃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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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情形,问题:
甲今年5月份因纠纷殴打了乙,且乙经鉴定为轻微伤,乙坚决不同意调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有鉴定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中所述的残疾人?对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处罚,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有残疾?
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的最低一个等级,不等于就是残疾人。不好确定是否残疾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人是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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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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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1412回复)。
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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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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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
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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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
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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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
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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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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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6年3月1号以前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适用条例处罚:
第一,处罚决定书是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处罚权限是依据条例还是新法?可否依据条例对行为人处以50元到200罚款?
第二,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适用条例还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答: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方面的事项,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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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吗?
答:有权制作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85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出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对盗窃行为必须拘留,然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1,2项的,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于执行?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盗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为单处罚款或者警告,尽量不给予拘留处罚。根据案件情况必须给予拘留处罚,但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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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治安处罚。
请问该条中的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请明确国家规定包括的具体内容。
答: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87
几农民未经批准利用村小学闲置教室(小学已迁)集资数千元修建佛象供村民烧香拜佛,在开庙会的前日被当地政府捣毁。村民对政府的行为不理解,数次到政府闹事并要求赔偿。对这种擅自修庙建佛象的行为能否处罚?依据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第二条第二款:“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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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收缴,那么没什么价值的作案工具,如木棍,麻将、手电、蛇皮袋等物是否应当裁决收缴?收缴以后作何处理?
答:价值不大的也应当收缴。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销毁。
89
公安部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定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增加了不少麻烦。如怎样区分殴打还是伤害?
如一个人同时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要分二个行为进行处罚,如套用刑法罪名规则应分别处罚。可否改为一个定性,既定故意伤害。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也可以都定性为赌博,这样可与刑法全面衔接。
答:殴打与故意伤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无法完全合并。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
殴打一般意使他人感到疼痛,而伤害一般意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一人同时实施殴打和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一个行为定性处罚。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同时自己也参与赌博,应以赌博一个行为定性处罚。
90
违反治安管理人被裁决行政拘留后,因自身健康(心脏病或身体受伤需要治疗,有正规的医疗证明)原因不宜关押执行,该如何办理?例如我局近期裁决拘留一名盗窃手机的违法嫌疑人,因腿部有旧伤需要治疗,拘留所认为关押执行困难,此种情况该如何依法处理?
答:遇这种情况,如果法律规定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可改裁为罚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拘留处罚,可待其身体情况允许执行时予以执行,但应履行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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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多次拨打110报假案是按照第25条规定处罚,还是按照第60条第2项规定处罚。拨打119、122、120报假案按照何条处罚。
答:拨打110、119、122报假案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但意在散布谣言,引起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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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以“行为人都具体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为必要条件?
如:甲和乙密谋殴打丙,随后,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即上前殴打丙,而乙站在边上未动。请问该情形能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吗?
答:只要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进行了密谋,拟共同殴打、伤害某人,尽管只有一人直接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另一未动手的人也应受到处罚,但视其在殴打他人中的作用,可以从宽处罚。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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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抓获吸食冰毒的嫌疑人甲,甲对吸毒的行为作了如实陈述。公安机关经对其尿液进行理化检测,其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对理化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规定重新检测的情况,也没有规定将检测结论告知被检测人,能否对甲的尿液重新进行检测,如重新检测,尿液已过保存期,请问如何操作?
答:对于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的,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决定。对于检测结论科学、客观,能够认定的,且无法再重新检测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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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我所民警周某、王某在依法传唤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黄某时,遭到黄某的朋友刘某、李某的阻碍(未使用暴力)。我所对刘、李二人阻碍执行职务一案进行受案查处,对刘、李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问:(1)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中,民警周某、王某是否要回避?(2)对刘、李二人的处理决定书副本是否要送达给民警周某、王某或办案单位?谢谢!
答:民警周某、王某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所以被阻碍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不应被视为一般的被侵害人,不需要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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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地方提到“国家规定”、“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国家管理规定”等,这些讲法有何不同?如“有关规定”是否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
答: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五十四、五十九、六十三、七十六条中的“国家规定”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掌握,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关于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刑法》第九十六条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八、三十九、五十六、五十七条中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应当是泛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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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一条省路(一直在通行),8月2日晚,数十名工人以索要工资为名,将床搬到省道上睡觉,不许过汽车通行,企图压迫政府帮助追薪。第二天凌晨我局组织百余民警强行带离并清场方结束,至此省道已堵塞十个小时,几百台车受阻。
1、对此行为,究竟是按法第23条2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定,还是以23条4项“非法拦截车辆妨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
2、此类行为全国普遍,建议治安处罚法增设“非法堵塞交通”的条款。
答: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些工人的行为属于示威活动。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情节,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的首要分子,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依据该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处理此类群体性案件应特别慎重,重点打击处理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对大多数人着眼于疏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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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处理一起结伙欧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当派出所民警正在接受被侵害人报案,了解案情时,本案的两名违法嫌疑人酒后先后来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无理取闹、不听民警劝阻,干扰民警办案,致使数十人在派出所外面围观,持续三个小时,严重影响派出所的工作秩序。现该二人结伙欧打他人事实确凿。
问:对二人在派出所行为是按扰乱办公秩序处理、还是按阻碍执行公务处理?能否与结伙欧打他人行为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答:你没有讲清违法嫌疑人具体是如何无理取闹的。如果直接针对正在进行的询问被侵害人工作进行干扰,应该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在派出所内吵闹,不仅仅针对正在进行的询问工作,可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可以与结伙殴打他人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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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某甲与某乙因纠纷产生口角,某甲持菜刀追砍某乙,某乙见状快速逃跑,某甲追赶未追上。请问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殴打他人还是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
答:如果某甲想要砍甲,属于故意伤害未遂;如果仅仅是想吓唬某乙,则属于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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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某手机商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售货员不注意时,用自己已损坏内屏的天语B809型手机(在不开机情况下看不出损坏)调换了一部新天语B809型手机,后被售货员发现,甲被公安机关查获。两部手机价格差为330元。
1、此案定性为诈骗,诈骗数额为330元,是否正确?
2、甲用损坏手机调换新手机,损坏手机是否是甲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人所有的工具?是否应当收缴甲用来诈骗的损坏手机?
答: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已损坏的手机是甲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应当收缴。
100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对伤情鉴定应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对鉴定是指派或聘请,二者规定不一致。请问:对伤害案件的鉴定是委托还是聘请或指派?如按照级别高的《治处法》来操作,那公安部规定“委托”又有什么意义?
答:关于鉴定的用语,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指派或者聘请”,《刑事诉讼法》中是“指派、聘请”,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则是用了“委托”(见该《决定》第八条)。
个人认为,指派,是指公安机关命令内部的鉴定机构派员来鉴定;聘请,是指公安机关委托社会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鉴定。但无论是指派、聘请,还是委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公正、科学。
101
对于卖淫嫖娼案件中,由卖淫女提供给嫖客发生两性关系用的避孕套,我们认为应当以作案工具论,应当扣押,并以卖淫女的名义收缴后直接销毁,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理解正确。
102
请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中的(1)(3)(5)项所例举的场所及美容院、洗脚房、棋牌室,是否含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内?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不包括美容院、洗脚房、桑拿室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棋牌室应当纳入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当然,对于一些场所能否界定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娱乐场所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103
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于使用过的避孕套,证据如何保存?
答:拍照固定附卷,待结案后予以销毁。
10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条如何理解?是指文化、公安都有权处理,还是指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由其中一个部门处理?如果是后者,如何区分什么情形下由什么部门处理?“依据法定职权”是什么意思?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对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因此,对娱乐场所未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娱乐场所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应由文化部门处理。
10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问这里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怎么区分,我们实际中如何确定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处罚?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沟通,他们认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处罚。
106
针对无证经营旅馆或不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有时去检查又无人入住。可否派便衣民警或其他人员入住后,再派民警去查处。当然,入住人员不得有引诱性的言语或行为且只能做为证人,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办理。我个人认为可行。不知领导的意见如何?如不能,请说明理由。
答:不可以。一是,所谓的“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从实践来看,主要严格限定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中,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侦查陷阱”等有二种:一种是犯意诱发性;二是机会提供型。
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的“侦查陷阱”,但对犯意诱发性均持否定态度。即便是机会提供型的使用,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确有必要(常规手段难以侦破);2、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贩毒、假币;3、由专门人员进行,即侦查人员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员。我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承认机会提供型“侦查陷阱”获取的证据。
二是,对于违法行为人来看,其主观方面必须表现出主动性,即使如您所述便衣民警未采取引诱性的语言,但其入住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引诱。
107
现行新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履行方式栏应如何规范填写?因为公安部行政法律文书样版使用说明中只是简单说应填写“期限和方式”,是否可以拘留5日和罚款300元并处,举例加以说明。谢谢!
答:处罚决定的履行主体是被处罚人,而行政拘留根据法律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不需被处罚人主动履行,故可以不填写。你举的例子应填写: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108
问题1:某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如匕首、弩等共200余把,公安机关如何定性处罚?对销售单位如何处罚?
问题2:桑拿浴设施不符合规定,如按摩间未安装透明玻璃,安装暗锁,异性按摩等,桑拿浴是否属于娱乐场所?能否依照《娱乐场所条例》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问题3:企业职工与不法村民内外勾结盗窃原油,如何定性?如按照职务侵占定性,价值不够一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如何处罚?
答:(一)商场销售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桑拿浴不属于娱乐场所。
(三)如果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盗窃,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定性为盗窃。
109
旅客刘某在车站广场一个话吧打电话,话费1。5元,刘某拿出5元交钱,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