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柜员误将钱存入他人被冻结账户 法院:卡解冻后可追回损失,未追回的由柜员承担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个人终端电子设备的普及,手机转账、无卡存款等日益便捷,广大群众在享受科技和时代发展带领便利的同时,也常发生一些困扰。

如果错误将钱存入他人账户,此时,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会因缺乏债权清偿基础而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可以主张收款人将该款项返还。但是,如果不小心存入的账户是被冻结账户时,被误存入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案情 4.62万元被存入他人银行卡

2023年11月29日,孙某到某银行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正逢孙某某在柜台打印银行流水。孙某某离开时,将自己的银行卡遗漏在柜台业务槽内。随后,孙某将4.62万元现金放入业务槽,银行柜员王某误以为该银行卡是孙某的,遂将钱存入该卡。

直至办理完业务,王某将卡交还给孙某时才发现,孙某办理的是无卡存款,王某误将孙某的4.62万元现金存入了孙某某的账户。银行随即进行抹账,却发现孙某某的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无法进行划账。

孙某遂将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62万元。

判决 银行柜员已垫付款项 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王某作为本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情发生后,第三人王某已及时将4.62万元还给原告孙某。庭审中,王某请求法院将被告孙某某银行卡上的4.62万元返还给自己。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第三人王某已将4.62万元还给原告孙某,孙某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实际损失人是王某。孙某不是适格的原告,其要求被告孙某某以不当得利返还款项4.6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孙某某虽然是案涉银行卡的所有人,但该银行卡现由第三人王某负责保管,且知道该卡密码,孙某某对该卡没有实际使用权和控制权,待该卡解冻后,王某完全可以追回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孙某某以不当得利返还款项4.62万元的独立诉讼请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孙某和第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害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并非得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4个条件: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官提醒,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个人,在办理存款、转账等涉及金钱的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尤其是卡号、姓名、开户行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若发现转错账,一定要及时与收款人沟通,保存好转账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收到了被别人转错的钱款,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无合法依据的款项应予以及时返还。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