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阳春公安快侦快破
成功打掉一盗窃团伙
破获盗窃案3起
追回被盗物品一批
筑牢了平安基石
为群众满意“加码”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16、17日,阳春市公安局先后2次接永宁镇某工地负责人报警称工地财物被盗。
经审查,邓某、黄某、肖某3人对其结伙到永宁镇某工地实施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邓某和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肖某作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