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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截至2024年11月,全国商务主管部门共批准887家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2024年前三季度,我企业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9.1万人,同比增长14.6%。有需求的企业、个人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的链接查询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信息(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网址: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_zj/pages/fem/CorpLWList.html)。

商务部特别提醒有意愿出国务工的中国公民,要牢固树立自己是“海外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务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出国务工,务必在出国前确认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警惕各类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生涉外劳务纠纷,可向涉诉方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