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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经济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转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不实信息,谩骂侮辱对方,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权。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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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装饰公司实际运者营,2023年3月,因公司设计总监一职空缺,原告电话邀请被告入职,同年7月双方因工作理念及工资、提成发放问题产生矛盾,被告离职。

然而,两人之间的矛盾并未随着被告的离职得到化解,双方相互私信谩骂对方后,被告仍不解气,通过微信在公司群及多个小区群内发布原告诈骗装修款的不实事实,并使用 “黑户”“过街老鼠”等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语形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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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有矛盾,在多个微信群内对原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且没有事实依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有上百人,被告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遂判决被告在所涉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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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微信群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软刀子”给他人带来“硬伤害”的情况越来越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过嘴瘾”需谨慎。因网络虚拟空间非接触性和自由度高的特点,侵权人更容易“恣意妄为”,所传播的不实言论和侮辱性语言传播范围广、时间快、影响大,易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激化双方矛盾,加重对立情绪,法院疏结调和难度极大,因此,对此类案件,要防止“和稀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必须旗帜鲜明地处置,更好发挥法律规范、引领、保障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友善和睦、相互尊重的良好社会风气。

本案被告虽陈述与原告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但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辱骂原告的方式实不可取。通过本案裁判,引导、教育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发声时,必须恪守真实、客观、理性原则,守住言论自由的边界,不得洞穿法律底线,若因一时情绪宣泄或为博取他人眼球,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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