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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24期】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产清算案,在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债务人在履行了部分债务后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了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终结了破产程序,让涉案债务企业有了喘息之机,重燃希望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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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根据湖南汝城某银行的申请,受理了汝城县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汝城法院审理。该矿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冶炼、加工、购销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公司,在汝城苦心经营多年,近年来因相关行业整体下行,导致经营陷入困境,但因相关证照还未到期,企业还有一线希望,该公司不想宣告破产,希望能够争取一点时间,让企业起死回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知道某矿业公司不想破产的想法后,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产情况等进行了深入了解,如果该案简单的一破了之,公司多年的苦心经营将不复存在,且银行剩余的巨额债务也无法有效清偿,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再给矿业公司一点时间则有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该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结构比较单一,除了税务部门就是某银行,并且还有抵押的矿产品未进行处置,双方有能够达成协议的基础。承办人一方面与破产管理人进行沟通,推动抵押财产的处置工作,尽量确保实现抵押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强与矿业公司及银行联系,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最终在案件承办人及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债权人某银行同意将抵押财产处置偿还部分债务后,给予债务人某矿业公司一定的时间偿还剩余债务,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向法院申请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宣告破产不是破产审判的目的,更不能对所有案件均简单的一破了之,对确实需要退出的市场主体坚决宣告破产,对还有希望的企业要积极救治。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供 稿」黄学敏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