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这么说。
以我的办案经验,大概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供友参考。
一种情形:公安拘留期内不能取保。
拘留期内不能取保太正常不过了,几乎90%以上的案件在拘留期内均无法取保。
因为公安既然要拘留你,自然就不会主动放你。这是其一。
其二,拘留期取保程序复杂,需要领导签字,取保后影响取证。从公安立场出发,绝对不可能主动取保。
例外情况也是有的,案子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某些原因拘留震慑一下,看差不多了,见好就收,案子压根到不了检察院。
这时的拘留只是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
因此,在拘留期内取保不能代表什么,后面还有机会的。
一种情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能取保。
我说的后面还有机会指的就是审查批准逮捕期内。
这个期间是取保候审概率最大的时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4年1-6月的办案数据。
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7万人;不捕19.1万人,不捕率34.2%。
不逮捕的,公安有两种措施,要么取保,要么监视居住,据观察,取保候审应该占了大多数,至于比例多少,没有数据支撑,可能占9成吧。
这个阶段能取保,不意味着后面不判刑。
取保候审和是否判刑没有必然联系。
我见过太多取保后被判刑的例子。
不过呢,取保的部分案例毕竟属于情节不算严重的案子,努力争取下不起诉,可以不判刑。
一旦这个阶段不能取保被逮捕了,意味着不出太大意外,应该是要判刑。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逮捕后不起诉的,有关机关及人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办案人绝对不允许逮捕案件变为不起诉,这是耻辱,这就是很多同行宣传的黄金救援37天的原因。
一种情形:逮捕后变更措施为取保。
如果在逮捕之后要办理取保候审,律师不应当再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了,而是应该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需要经历立案阶段。
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就是为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程序。
应当或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的情形: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六)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七)过失犯罪的;
(八)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九)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十)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一)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十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
以上情形,除了第一二种可能无罪的以外,即不会被判刑。其余的情况仍然有被判刑的可能。
结语:取保≠不判刑。理解这句话就行了。
至于取保后案件会如何发展,不一而足,具体案件具体判断。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