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理由主要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预期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
3. 依法应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 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审查后,虽需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 在法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结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采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的;
6. 持有有效护照或出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需要复议、复核的;
8.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
1. 担保人保证:即被取保候审人需提出一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该保证人需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被保证人随传随到。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若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视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新的保证人、接受监视居住或逮捕。若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可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被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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