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手机是否会归还的问题,其处理原则主要取决于手机与案件是否有关。
手机与案件有关:如果手机中存有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或证据,那么这部手机将被视为涉案证据。在取保候审期间,手机将不会被归还给被取保人,而是会被暂时保管,直至案件审结。案件审结后,手机将会根据相关法律程序退还给被取保人本人或其家属。
手机与案件无关: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且手机内未存储任何与案件相关的内容,那么这部手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可以被归还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依法应逮捕但因健康原因或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不宜逮捕的。
其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如证据不足、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等。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保证人担保:被取保人需提出一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确保被取保人能随传随到。若被取保人违反规定且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保证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保证金:被取保人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若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若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在结束时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
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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