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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这篇文章,仅仅就是记录一下我和我的朋友小文在学习《劳动法》过程中的一点感悟,与任何已经发生的人、地点、事件均无关。

小文:请问LSP,有些职校所谓的实习是怎么回事?我怎么听说这些学校毕业生的实习时间很长,报酬又很低?

LSP:你的提问,充满了对职校学生实习的偏见和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来的傲慢,我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你了解职校吗?你读过职校吗?......

小文:好好说话。

LSP:你所说的实习,其实是叫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普遍的一种实习方式。是指学生在基本上完成教学实习和学过大部分基础技术课之后,到专业对口的现场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并进一步获得感性认识,掌握操作技能,学习企业管理,养成正确劳动态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

采用顶岗实习方式,有助于培养其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独立分析和解决专业相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其全面了解企业运作流程,了解社会,树立起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踏实的工作态度;有助于检查所学理论知识在企业的应用范围及适用程度;有助于巩固和扩大所学专业知识,培养实际操作能力,促使学生较快适应工作。

小文:别说这么多好听的,说说顶岗实习的法律依据?

LSP:《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是这样规定的: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也就是说,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至少半年,都要都企业去参加顶岗实习。

小文:国务院《决定》中提到了“支付合理报酬”,具体是怎样执行的?这些实习学生能拿到多少工资?

LSP: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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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
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的工资不能低于一般职工的80%,也不能经第三方转发。

小文:规定是规定,实际执行得怎样?

LSP:教育部办公厅曾经通报过一些地方在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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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别学校和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问题时有发生。

如: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监管不力致使
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习内容,存在学生劳动时间长,专业不对口,企业未向学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等问题。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岗位存在专业不对口情况。

西安建设职业学院在实习合同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实习。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实习三方协议缺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出现顶岗实习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等违规条款。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违规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学生实习。现予以通报。

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这些违规行为暴露出长期以来部分职业学校对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不到位,一些学校校长履行实习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对加强实习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监督责任落实不力。

可以看出,在职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习内容、学生劳动时间长、专业不对口、企业未向学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等等。

小文:那么职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遭遇到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

LSP:从教育部的《通报》来看,有一些地方确实存在。

小文:那《劳动法》是否能保护受到损害的学生权益?

LSP:并不保护。

小文:为什么?

LSP: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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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这样的。

出生于2001年的女孩储某,于2019年9月8日进入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就读,专业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2021年8月,学校就安排她到某公司顶岗实习。2022年5月23日储某毕业后即入职该公司。2022年8月,储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588元。

一审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储某入职时尚未毕业,但其入职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要件,其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对其进行管理,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支持了储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并没有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首先,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包括顶岗实习在内的学生实习,系经职业学校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活动,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内的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仍受学校监管、接受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共同考核,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计入学业成绩,与学分挂钩,是学生毕业的重要考核依据,因此,顶岗实习期是学校教学课程的延伸......不属于就业,学生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因此,储某仍是在校生,不具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储某在顶岗实习期内与某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重新改判。

小文:那么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的这份判例,发生在无锡地区的职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其实并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LSP:是的。

小文:那怎样评价职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制度?顶岗实习是一个好的制度吗?顶岗实习结束后劳动者的状况会不会有所改善?

LSP:我们要不来聊聊最近刚重映的电影《这个杀手不太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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