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车公司租了车
转手把车抵押套现
以为“空手套白狼”
却把自己套入牢!
今日我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不法分子利用“租车抵押”
实施合同诈骗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顾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多次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小汽车后,通过伪造行驶证将汽车抵押给他人套现:
1.2021年7月31日,顾某与中山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承租一辆小车,并支付押金和租金,后将该小汽车抵押给他人。
2.同年9月30日,顾某与江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承租一辆小车,并支付押金和租金,后将该小汽车抵押给他人。
3.同年10月5日,顾某与蓬江区某汽车租赁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承租一辆小车,并支付押金和租金1.55万元,通过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车辆抵押给蒋某,获利5万元。
2023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将顾某抓获。归案后,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将顾某从蓬江区某汽车租赁中心租赁的小车缴回并发还,其余涉案车辆未能缴回。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我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顾某退赔中山某汽车租赁公司经济损失68660元、江门市某汽车服务公司58000元、蒋某50000元。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便利快捷的租车方式为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特点趁虚而入:他们打着租车的幌子从租赁公司取得车辆后,抵押给他人套现。这种“空手头白狼”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经济秩序。
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在交易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和抵押公司都要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查验证件真伪。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交易,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报警,以防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