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公开、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决定对常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增补的破产管理人均为三级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条件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应在本市辖区内,并从业2年以上;
2.律师事务所应有1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3A以上;
3.具备从事破产业务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等;
4.具备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5.具备化解矛盾、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6.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7.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二、增补程序
(一)提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下午17时止,自愿申报的机构,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书面送达我院。
(二)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式3份):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
3.办公场所的证明;
4.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5.专职执业人员的名单、社保金缴纳记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经验或能力(评分重点);
7.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评分重点);
8.拟(已)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公示
市中院将在“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破产管理人增补公告,根据报名、评分情况,结合常州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增补名额及本院初步审定的增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将本院确定增补的破产管理人名单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正式列入破产管理人备选名册,级别均为三级管理人。
(四)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王俊,0519-85576049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诉讼服务中心303。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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