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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新经济举措不断推出,新生事物不断涌现,一些经济犯罪的花样手段、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

有关研究表明,经济犯罪是这一时期发展变化最快最大的一类,所谓变化是在种类上花样翻新、手段上隐蔽狡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刚刚出台,针对该项犯罪的新的经济犯罪便会随之出现。比如信用卡刚刚出现,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也随之出现。股票市场还在试点阶段,盗卖他人股票、股市工作人员同其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假行市,非法拆股等股票犯罪就已经屡见不鲜。国家为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通过虚假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一哄而起。1992年深圳市破获以张某为首的骗税团伙,勾结不法港商,假造出口合同和完税证明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00多万元。1995年,深圳市又侦破涉及37案63人的特大“4·20骗税案”。该案涉及23个省(区、市)的几百家单位和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9亿余元、税款2.7亿多元,申报退税1.28亿元,已退税6580万元。国家为整顿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行增值税制度,并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的犯罪随即对新税制构成很大威胁。(参见《犯罪学教科书》第五节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现象的主要规律)。

犯罪行为具有时代的特征,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经济举措之下,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征。如前所述,在一些新的经济政策、新的经济措施或新经济现象出现时,极大可能伴随着一些经济犯罪,包括一些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因应经济发展、社会形势的变迁,自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以来,迄今已作过12次补充和修正(一个决定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从近20年来刑法修正的内容看,经济刑法是重点,11次刑法修正案涉及刑法140多个分则条文,其中涉及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超50个条文,接近分则条文修改总数的35%强。

经济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修改、完善中最活跃的领域,而且经济犯罪的修改内容,基本上是增加、细化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刑罚。

如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和服务类型等,我国小贷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

2005年—2008年的试点探索阶段: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在四川、山西、内蒙古、贵州、陕西5省(区)率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试点。

2008年—2015年的扩大试点阶段:2008年,原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开始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贷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2015年至今的调整转型阶段:随着宏观经济进入“L形”下行期,部分地区实体企业面临较大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在此期间的2007年3月,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四川省仪陇县成立。当今我们看到的除了原先的大型国有银行外,还有遍及全国各地的股份制银行。

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伴随着一些犯罪现象发生,如为筹集机构资金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非法获取资金发生的行贿受贿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因管理不善发生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为追索债务发生的非法拘禁犯罪等等。

与小贷公司几乎同时期的中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2007—2012年的初始发展期:以信用借贷为主,市场上存量P2P平台少,用户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低。2012—2013年的快速扩张期:以地域借款为主,个人及企业融资需求增长。2014—2016年的风险爆发期:大规模加速扩张,数量剧增,风险爆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第一个具有规范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含义,有效规范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至2016年,基本步入良性发展期。此时,经过行业洗牌整顿,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即便如此,P2P行业也伴随着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发生。

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则发生了一些新类型的经济犯罪。

1980年6月,成都市为了建设成都展销大楼成立了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为中国有记载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此时,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雏形阶段。

199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正式开启资本市场之门。1992年10月,国务院宣布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到1998年4月,深沪两市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制度。代表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探索阶段。

从1999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证券法。2004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以及国务院发布“国九条”,到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同时实施,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与制度建设阶段。此时,资本市场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到2009年10月,耗时10年的创业板正式开板,首批28家公司挂牌上市。到2020年,A股发行制度开始向注册制全面推进,代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与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启新时代。

以上发展阶段,经历了发生、发展、规范、整顿、引导的过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也因应形势发展,公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如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最高检、最高法、证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还有公司法、证券法的制定及修改等。

司法实践表明,资本市场除了传统的行贿受贿犯罪、非法经营罪外,还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这些罪名为资本市场独有,且有的是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增加设立的罪名。

这些新的经济行为或新经济举措伴随发生的经济犯罪大致有以下特征:专业性强,如涉及财务、计算机、证券等专门知识技能;从自由发展到规范、整治,随之而来的是一批“吃螃蟹的人”被关押、被审判;涉嫌罪名从最初的轻罪到重罪,比如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初期有被判非法经营罪的先例,后来则被判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较多。

可见,当一项新经济政策或经济举措出现时,市场主体需要认真判断其定位、发展方向,尤其是与当下法律环境的相容性,否则,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