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国际商务》(第4版)
注:本书华语由法文翻译而来 ,有少量电子版可赠送
第九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适用
9.5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国际投资是国际商务合作最主要的形式。
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保护,包括国家投资立法和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主体的权利长期稳定的保护措施,也包括为了吸引外国资金,范围和程序因时因地有所不同的鼓励优惠规定。
国际投资合作法律保护的特点是: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风险的分担。投资者的权益,主要通过合同或协议实现,受东道国涉外法的规范。
9.5.1涉外投资法对投资者的保护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一个国家往往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资本输入国,因此,涉外投资法必须照顾投资者和接受投资者双方的利益。
既要有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条款,同时,又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所在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机会多,往往称之为资本输出国,发展中国家接受资本输入的情况较普遍,往往被称为资本输入国。
尽管资本输出和输入国都对投资活动予以保护,但是,立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资本输出国的法律,注意对其私人向外国的投资提供担保,予以鼓励。
资本输入国的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为吸引外国资金,注重设计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优惠条款。
接受资本输入的国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般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受本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是直接投资的单一资本方式。它是外国主体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从事经营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经济实体。
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采用的是联合资本投资的方式。它们都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成立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按股权承担风险和分亨利润。
合作经营企业,其投资条件、经营方式、风险责任和收益分配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成立,必须符合东道国外国投资法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审批程序、投资期限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规定。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所在国时,要了解选择国的外国投资法的内容及其差异。
在投资范围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防、军事和其他关键行业均有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规定,但对其他行业的投资,发达国家并无限制,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新兴工业、创汇行业以及本国亟需发展的行业。
在出资比例上,发展中国家为防止外国资本对联合型企业的控制,一般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特定行业不得超过30%或40%。
有的国家为更多地吸引外资,对外资只有下限而无上限规定。
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的行业种类和投资比例较少限制甚至没有限制。
在对投资的审查批准上,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登记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主管登记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
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除设专门机构负责审批以外,还有其他机构参与审批,所有相关权力都力图实施到位。
中国对合作企业的审批规定是:“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关于投资期限,一般需考虑项目的资金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技术更新周期等因素。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般既有最高年限的硬性规定,20年或30年不等,也有灵活的弹性规定,期限可以延长。也有的国家,期限完全由合同规定。
关于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法律性质,各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尽相同。
多数国家对企业的组织形式没有硬性规定,可以采用公司法中规定的各种组织形式,如合伙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有的国家规定只能是某种组织形式,如中国法律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际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可以为法人式企业,也可以为非法人式企业,而英美法则认为合营企业为合伙企业。
在东道国投资办企业,除要符合企业所在国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之外,还要遵守该国公司法、税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受到东道国包括宪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的保护。
印度规定,“法律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歧视”。
南斯拉夫规定,“外国人投入本国联合劳动组织资金的权利受本法保护。除本法以外,其他法律或法令无权干预已为完全生效的合同所确认的外国人权利”。
关于企业收益,东道国一般允许外国投资者的货币、利润及其他收益按一定比例汇回本国。
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北韩、俄罗斯等“社会主义”国家,常以各种理由“收割”外国投资,应当警惕。
若由于体质改变或法律调整,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应给予补偿。
如何补偿,意见不一。
英美等发达国家坚持在外国企业被国有化时,东道国给予的补偿必须“充分、有效、及时”。
“充分”即全部赔偿,包括被征收企业的“发达营业值”,即该企业将来一段时期内可能获得的利润;“有效”,即赔偿的形式是接受补偿的一方能直接利用的货币形式;“及时”,即对受偿方有利的支付时间,即在征用之前支付或在征用之后很短时间内支付,延期支付应按商业利率计算利息。
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补偿应“合理”、“适当”,其实质是对补偿进行操作。比如东道国只能根据国家经济财政状况给予部分补偿,赔偿的数额不能等于或高于外国企业资产总额等。这些规定,广见于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法的保证条款。
联合国大会《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里,也有合理适当补偿的提法。
菲律宾投资法规定:政府不能没收和征用外国资产,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征用时,应给予合理补偿,赔偿费可全部汇出。
印度法律规定:不采取国有化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非采取国有化措施不可时,将给予合适的补偿。
作为发达国家的葡萄牙,其《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与发展中国家的同样条款:保证外国直接投资的安全,若有不得已的国家征用或收归国有,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准予将补偿金汇出国外。
在发展中国家中,也并非所有的规定的都是“适当”的赔偿。
为了吸引外资,使外国投资者容易接受,发展中国家也会在条款上放宽条件。
如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若必须采取以上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和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者之间协调解决。
南斯拉夫投资法的保证条款,也是比较灵活的。它规定如果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利益征用外国投入的资金所购买的部分或全部不动产,应对外国投资者承担责任。既不排除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征用,又表明征用将给以补偿,补偿的数额与向本国联合劳动组织进行的数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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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国际商务目录
A编 简明国际商务
第一章国际商务的概念
1.1经济国际化趋势
1.2古代的国际商务
1.3二战前的国际商务
1.4二战后的国际商务
1.5国际商务的相互依赖
1.6国际商务合作的本质
第二章国际商务合作的“4C”规律
2.1 国际经济“4C”的基本特征
2.1.1国际经济关系中的“4C”规律
2.1.2国际经济矛盾
2.1.3国际经济竞争的新特征
2.1.4国际经济竞争的结构性变化
2.1.5高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
2.1.6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主角
2.1.7国际商务协调的重要性
2.1.8国际经济合作的大趋势
2.2“4C”之间的相互关系
2.2.1国际经济协调机制的作用
2.2.2合作与竞争相伴而生
2.2.3矛盾与竞争贯穿始终
2.3关于“4C”的正确认识
第三章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
3.1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3.1.1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
3.1.2国际间接投资的动机
3.2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效应
3.2.1资本要素国际化的优越性
3.2.2资本要素输出国的经济效应
3.2.3资本要素输入国的经济效应
3.3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形式
3.3.1国际经济的合资与合作
3.3.2国际经济中的独资模式
3.3.3国际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
第四章国际商务中的工程承包
4.1国际承包工程
4.2国际承包工程的的特点
4.3国际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4.3.1国际承包工程的三种招标方式
4.3.2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
4.3.3国际承包工程的中标和签约
4.3.4国际承包工程的实施和验收
4.4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式
第五章国际商务中的劳务合作
5.1国际劳务合作概念
5.2战后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
5.3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与趋势
5.4国际劳务合作的驱动因素
5.5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5.6单纯劳务输出和输入
5.7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国际商务中的科技合作
6.1国际科技合作
6.2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6.2.1国际科技合作的奇迹
6.2.2国际科技合作节省成本
6.2.3国际科技合作带动开发
6.3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6.4国际科学合作的进程
6.5国际技术合作的权益
6.6国际技术贸易
6.7国际许可贸易的定义和性质
6.7.1国际许可贸易的定义
6.7.2国际许可贸易的性质
6.8国际许可贸易的类型
6.8.1专利许可的利弊
6.8.2专利许可协定的要点
6.8.3“专有技术”的特性
6.8.4作为无形资产的专有技术
6.8.5独占性许可及其他许可
6.8.6许可贸易的主要特征
6.8.7国际许可贸易的报酬
6.8.8技术报酬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国际商务中的信息合作
7.1国际信息合作
7.1.1信息与人类的关系
7.1.2信息的国际间流动
7.1.3国际信息合作的发展
7.2跨国公司的信息合作
7.2.1国际信息合作机制
7.2.2国际信息合作展望
7.3现代电子商务分析
7.3.1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
7.3.2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7.3.3现代电子商务的成功因素
7.3.4现代电子商务的分类
7.3.5现代电子商务的功能分析
第八章国际商务的谈判
8.1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8.1.1国际商务谈判的特征和调整
8.1.2国际商务谈判的结构和程序
8.2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8.3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8.4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8.5国际商务谈判技巧
8.5.1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侦测技巧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技巧
8.5.4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拖延战术
8.6“合作原则谈判”的新理念
8.7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利益分配
8.8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8.9谈判人性格与国际商务谈判
8.10文化背景与国际商务谈判
第九章国际商务的法律适用
9.1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1.1国际商务关系
9.1.2当事国对国际商务的保护
9.2国际商务保护的基本原则
9.2.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
9.2.2维护国家资源与经济主权
9.2.3发达国家优待发展中国家
9.3国际商务保护的法律适用
9.3.1意思自治原则
9.3.2客观标志原则
9.3.3东道国优先原则
9.3.4国际条约原则
9.4国际商务保护的内容
9.4.1对财产权的保护
9.4.2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9.4.3对债权的保护
9.4.4违约责任与补救办法
9.5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9.5.1涉外投资法对投资者的保护
9.5.2发达国家的投资保险制度
9.5.3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9.5.4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
9.5.5多边投资保护条约
9.6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10.1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方法
10.2国际经济仲裁
10.3国际商务仲裁
10.4国际商务争议的司法诉讼
10.5国际司法协助
10.6外国法院的判决
B编 简明内部谈判巴黎雷欧(YouZHi Ren)著(跨国公司内部谈判:内部业务谈判、员工薪水谈判、总分运营谈判、分司拓展谈判等重点解析,巴黎雷欧先生主管通用电气(GE公司)欧亚总部相关业务实录,巴黎高商精选实习教材)简明内部谈判目录
(此目录为法文,暂略)
巴黎雷欧:GLC(Galerie Leo et Co)创始人,著有《国际谈判哲学》(法文版)《国际谈判实务》(华文版,多家考研机构参考书)《跨国公司内部谈判效益论析》(法文版)《法国现代书画艺术评论》(英文版3 卷)《远东文化艺术》(法文&华文)《情绪管理十二讲》(英文版&华文版)和《雷欧带你认识法国》(英文版)《雷欧带你认识巴黎》(英文版)等书籍(学习微:LeorenFR)。
巴黎雷欧投资研报03:(欧盟20万至50万欧元支持计划)
法国提供实用的研发投资税收减免:健康、制药、绿色科技、农业科技、数字科技等,特别是生物科技及可持续发展技术领域。
法国政府还设有特别基金支持外国投资者的创新和初创合作。法国政府通过简化行政程序和提供法律及财务咨询服务,吸引和支持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