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秋,安徽省合肥市沉浸在一片节日的气氛中。中国首届“黄梅戏”艺术节即将在这里举行。然而,与这种气氛极不协调的是,一件引人注目的特大碎尸案就这时发生了。
11月2日,合肥郊区常青公社的一位农民在工业大学背后挖地时,竟从地下翻出两截人胳膊。
为了确保艺术节的顺利开幕及这一期间的绝对安全,安徽省委指示公安厅:必须无条件迅速破案。
五天以后,在几乎没有公审的情况下,这起特大碎尸案便悄悄结案了。
《合肥日报》在极不显眼的版面上发了一个很小的“豆腐块”,杀人犯姜素海为获取被害者郑克强购买彩电的三千元现款而将其害死,并且残忍肢解。此案经过审理,罪证确凿,案犯本人供认不讳。根据刑法有关条款,杀人犯姜素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本是一件较普通的谋财害命案。虽然案件是恶性的,在合肥80年代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中也实属罕见,但它真正的引人注目之处却不在这里。
熟悉姜素海的人都知道,姜素海家庭的经济状况很好,为了三千元铤而走险,似乎很难让人相信。再者,姜素海与郑克强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过从甚密,知情者说:他们关系很不一般,甚至超过父子兄弟。一般情况下素海也不可能对郑克强下此毒手。事实上,在“谋财害命”的背后却梅盖着一个令人尴尬的丑闻……
两个月前,郑克强突然失踪了。事情发生得十分突然。那天,人们没有看见他上班,事先他也没有请假,或者向任何人打过招呼。郑克强所在原单位是一家省级新闻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上班时间有一定有弹性和自由度,所以他的缺一开始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
事后,人们回忆起来才感到事情有些蹊跷。因为对于郑克强来说,这种不告而辞的情况平时并不多见。郑克强毕业于安徽大学艺术系,工作一向勤勉认真,业务素质较强,是单位里公认的业务骨干,案发前一年评定技术职称时被评为相当于副编审的高称职称。据说他的为人也无可挑剔,各方面关系融洽,反应不错。
唯一使人感到纳闷的是,郑克强多年一直和妻子分两,且无子无女,领导和一些热心的朋友多次主动提出将他的妻子调来本市,但由于他本人不积极,事情也就搁置下来。猜测自然有的,可毕竟没有事实,人们也不当回事。夫妻感情不好的情况,在中国屡见不鲜。
一天过去了,两天、三天……直到第五天,郑克强仍然没有露面,事情开始引起了单位人们的注意。领导询问了不少人,可无人能够回答他的去向。
就在这时候,传来了一条消息:“郊区常青公社的一位农民挖地时,从地下翻出两截人胳膊。地点就在工业大学背后,这里离姜素海家不远。”
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这是一大片菜地,距离姜素海住处大约半里路远。而且办案人员注意到,就在这附近有一条河。由于下雨,河水上涨较快,这给公安人员一个极大的启示:为什么下雨天姜素海的情绪会特别兴奋呢?这可能和河水上涨有关(第一次审讯时,那天下雨,姜素海情绪兴奋)。
他们迅速组织人员在河边进行侦察,果然发现河边有一处十分松软的地方,枯水季节,水位下降,河两边被水浸泡过的泥土,经过太阳照射,一般比较板结,而这块松软的地方明显像是不久前刚刚被人挖掘过。这时水位正在上涨,这块地方很快就要被淹没。他们马上组织人员挖掘,包在麻袋里的几块被肢解的尸体终挖了出来。
经法医鉴定,这就是郑克强的尸体。
公安人员在对姜素海家的进一步搜检中,发现了挖土的铁锹,上面沾的泥土尚未被擦尽,而这泥土经过难证正是来自于同一河边在事实面前,姜素海的心理战线土崩瓦解了。他供认了杀郑克强经过(凶器是一把斧头,被他扔进河里,事后也被打捞了上来)。
但令办案人员意外的是,姜素海杀人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谋财。
在这背后隐藏了一个难言故事……
我和郑克强结识的那一年才17岁,他对我很好,我常常去他家里玩,他借书给我看。他的知识很丰富,我很喜欢和他在一起谈话。渐渐我们的关系就很密切了。因为我们年龄悬殊二十来岁,我一直把他看作大哥哥,他对我感情好像也非常不一般,起先并没在意。后来他就对我有了不少亲昵的表示,开始我不习惯,但也没有拒绝……
郑克强一人住在合肥,有时候也就让我在那里留宿。我想这也没有什么,就答应了。每次在他那里睡觉,他总是非常兴奋并不断地向我表示种种亲热……有一次在他的要求下,我们发生了身体上的接触.……
我当时只是感到好奇,这种事对我还是每一次。以后这样的事又发生了几次......
我参军后,郑克强和我不断保持通信,在信中,他的感情十分激烈,他说他简直离不开我,日日夜夜地思恋着我……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地对这种事厌恶起来。我开始躲避他,不给回信,回合肥也不见他。
两年后,经家里人介绍,我结婚了。但郑克强仍然来找我。
他说:“你可以结婚,但不要抛弃我。”
我回答说:“不!我们还可以保持友谊,但我不愿意再有那种关系了。”
我对他说,我没有办法我厌恶极了。可郑克强仍然缠着我不放。
不久前我妻子生产了,生下一个女儿。
这时候,我就下决心要了结和郑克强的关系。我是做父亲的人了。如果这件事被人发现,这将是一个洗刷不清的耻辱。当郑克强来找我时,我再一次坚决地表明了这个态度。
那天,郑克强和我纠缠了很长时间,我坚决不答应。他就很伤心地说:“那就算了,你能陪我一起去取钱吗?”就是去那个托他买彩电的人家取钱,我答应了。取过钱后,他又跟着我到家里。我妻子刚生下孩子,还没有出院。家里只有一个人。哪想到郑克强又一次提了性要求。我说不行。
他就说:“最后一次,你答应吧,否则我就要死了。”
我简直没办法……
当他脱衣服的时候,我再也无法容忍了,随后拿起烟灰缸将他砸倒了。我当时害怕得很,以为他已经死了。我摸摸他的呼吸,一点也感觉不到,很长时间,脑子乱极了。后来我就想,这样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了。于是我找出了斧子……
法庭上,姜素海出示了郑克强给他的信件。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审理,确认姜素海所述属实,这是一件由同性恋引起的谋杀案。姜素海杀人动机是出于对这种事的厌恶和恐惧,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一个受害者,令人同情。
然而,尽管律师极力替他辩护,但由于案件的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法庭最后仍然判处姜犯死刑,立即执行。
姜素海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同时,考虑到这类隐私案件公布出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对外还是宣布姜素海的杀人动机为“谋财害命”。据说,姜素海本人也有这种想法。他对法院过,这种事太见不得人了,他不想死后死自己的妻女蒙受更大的耻厚。
当时,全民法治意识极其淡薄的事实,在姜素海的身上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证实。他本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诉者法律或采用较温和的方法,如劝说或强制郑克强去“精神病院——性变态矫正科”进行矫正治疗,来加以解决,然而可悲的是,姜素海终于未能加以解决;然而可悲的是,姜素海终于未能走出自己的局限性(法律意识的局限性)。他举起利斧劈向郑克强的同时,也给自己建造起了绞索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