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人多变:北宋中期四川的朝野关系与社会观察
本文选自《不与天下府州同》一书,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咸平四年(1001)三月,刚刚平定了王均兵变的宋廷正式下诏将川、峡二路分为四路,即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二分为四的方法,宋廷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到蜀地是历代割据势力的要区,如何防止地方势力的尾大不掉和实现中央的有效控制成为重中之重。咸平四年,朝廷把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规模不算很大的蜀地划分为四块,并不是出于经济因素和行政效率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尤其是出于如何让蜀地既自成系统又互相牵制的战略目的。“富裕的益州路可以提供财赋,但无险可守,不可能抵御从利、夔两路开进的朝廷大军。利、夔二路若是脱离中央,则根本没有财力应付一场必将很快来临的战争。梓州路夹在三路中间,便于起监视的作用,益、利、夔三路中任何一路背叛,梓州路都将是朝廷在川峡内部开辟的第二战场;但若它自己闹独立,则不可能避免三面受敌的状态。”
如此安排,是把四川地区的经济、地理条件加以最利于中央集权的利用,可谓巧夺天工。此后这一划分就被稳定下来,直至宋亡。从这一年起,四川也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此后像宋初那样接二连三地发生民乱和兵变的状况就再也没出现。真、仁两朝六十年的川峡地区,虽非够得上治世、盛世,也总算“承平无事”。与强调政治清明、社会状态良好的盛世、治世不同,承平通常表明的是社会安定无事的局面,如张詠因当时天下无事、无处大显身手而自嘲“方信承平无一事,淮阳闲杀老尚书”,即有此意。仁宗中期的益州知州张方平对他自己身处的时代也以承平目之,“我国家接衰唐之绝绪,承五季之纰政,德厚流光,海寓大定,为承平者逾六十年,宜乎必世后仁”。
承平无事与防患未然:川峡地区的客观形势与治蜀方略
自乾德三年北宋灭后蜀取得蜀地以后至咸平三年的三十五年间,四川地区先后爆发了大规模的民变一次(李顺)、兵变两次(刘旴、王均),但是自咸平四年起,却进入了一个相对安定的发展期,至仁宗统治时期为止的半个世纪里,这里再也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民变和兵变了。这一时期除偶尔因周边西南少数民族部族的骚扰而有一些规模不大的战争外,内地蜀民再也没有战祸之苦。为避免战乱之祸,即便是边境少数民族部落主动挑衅,宋廷也尽力避免将事态扩大,“宋王朝鉴于前朝的教训,在西南边疆地区采取了消极的低调态度”。
谨慎用兵、维持蜀地的安定已是朝廷的主旨方针。大中祥符年间,泸夷时常侵扰边境,杀伤吏民。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泸州言江安县蛮人杀伤戎州内属户。同巡检、殿直任赛领兵追捕,为所害”。事情发生后,朝廷派侍其旭至泸州处理当地少数民族部落事务,其间真宗多次降诏对此事要以招安为主,不可轻启战端。二年(1009)七月,“降诏谕旭,令笃恩信,设方略制御,无尚讨伐,以滋惊扰”。八月又再次下诏命泸州官员遵循安抚方针,“第依前诏安抚,按兵勿出”。整个事件处理过程都是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以招安的方式进行,基本未发生大规模战斗。至三年(1010)二月,作乱泸夷基本接受招安,事情暂告平定。
几年之后,泸夷再次作乱,且激烈度强过以前,宋廷才不得不大动干戈。六年(1013)七月,晏州夷人斗望劫淯井监,“杀驻泊借职平言,大掠孳畜。知泸州江安县奉职文信领兵趋之,遇害。民皆惊扰,走保戎州”。此次泸夷之变造成民众恐慌性逃跑,情况较为严重,战斗较激烈,这年十二月大军讨伐时,破坏性就比较大了,“遇蛮贼二千余人,击之,杀伤五百人”,“射杀数百人,溺江水死者万计”。除人员伤亡外,还焚烧村落,“焚罗固募、斗引等三十余村庵舍三千区”,“烧舍数千及积谷累万”。到七年(1014)初,泸夷之乱基本平息。十一月,为防备以后泸夷的侵扰,专门设置“戎、泸、资、荣州、富顺监都巡检使”一职。此后,泸夷“虽时有剽掠,如鼠窃狗偷,不能为深患”。此外像夔州(治今重庆奉节县)一带也时有少数民族部落侵扰,情况与泸州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除边境少数民族部落的侵扰之外,内地倒还一向安定,仅庆历三年(1043)有一次有惊无险的战斗。当年光化军(治今湖北老河口市)“贼党”邵兴欲率部入川,但在蜀道遭遇官军阻击,最终于兴元府境内被消灭,战火并未烧进成都平原,当时“光化军贼邵兴帅其党趋蜀道,遇华、商、虢等州提举捉贼上官珙,杀之;又败兴元府兵于饶风岭,本府军校赵明以众降,乃自州北循山而西。捉贼使臣陈曙等领兵追击兴于壻水,及其党皆就擒”。此次乱军入蜀,遂被歼灭于蜀口而未能入蜀为乱。此后,蜀中再无战乱发生。
随着和平的长期维持,蜀地开始恢复繁荣局面。王均兵变二十年后,到天圣二年(1024)已有“时承平岁久”之说。次年(1025),又出现木文“天下太平”的祥瑞事件,为此宋廷还特别把“祥瑞”出现的汉州德阳县均渠乡改为太平乡。到天圣六年益州又向朝廷献上了所谓“太平端圣花”的“异花”,“蜀耆旧言,此花不开六十余年矣”。言外之意,就是此花自五代乱世后再开,表明太平盛世真的来临了。这些祥瑞事件在此时的集中出现虽然不无粉饰太平之意,但也说明蜀地已与乱世渐行渐远了。再过二十年,四川因安定局面的长期持续,已出现人口过多的情况,仁宗在皇祐二年(1050)曾因“蜀民岁增,旷土尽辟”而想到要招徕蜀民到京西路开荒。
北宋川峡地区的政治与社会局面,咸平四年前后是一个分水岭:之前变乱频起,朝廷应接不暇;之后安定无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泾渭分明的现象呢?是什么使蜀地突然变得安静起来了呢?这个问题不但今人会思考,宋廷也会思考。探求宋廷在过去几十年的治蜀举措,不但有助于我们理解宋人对此问题的思考,也可间接地回答宋人对此问题的思考。如何才能使川蜀长治久安?从过往几十年的经验,尤其是咸平四年以来的成功来考察,宋廷也许可以自信地认为他们找到了治蜀的关键。
蜀地前期的动乱因由,学界已有丰富的认识,吴天墀通过对王小波、李顺起事前蜀中情势的分析指出,“广大川峡人民与北宋封建专制政府所实施的严重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矛盾,其尖锐性也为当时国内其他地区所不及”。可见,民众对宋政权的抵触情绪相当大。余蔚也特别指出宋廷的四川政策体现了明显的政治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带有显著的歧视和掠夺色彩。如为从战略上使蜀地相互牵制,遂将蜀地割裂为四,对当地民众的压迫导致当地人对朝廷的普遍抵制等。余蔚在文中还隐约地感到宋统一四川多年后政策开始发生变化,“掠夺性的政策主要是平蜀后三十年内的事,此后就大为收敛”。不过该文对此仅点到为止,并未对变化的过程展开详细的探讨。而这种变化究竟如何,学界至今仍无深入的研究。
咸平四年之后的宋廷治蜀政策依然极具特色,可以说其政治特殊性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强。但这一时期的特殊性不再是歧视与掠夺,而是逐渐转变为安抚与防范。由于前三十年的变乱经历,宋廷对蜀地一方面是加意防范,另一方面则是加意安抚。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将变乱消灭于未形;安抚笼络,尽可能使蜀地不生作乱之心。如此恩威并施,宽严相济,方能使四川承平无事。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宋廷的防范和安抚所针对的是蜀地而不仅仅是蜀民,对于宋廷而言,但凡在蜀地的人都是令其不放心的,这些人包括蜀地民众,也包括驻守蜀地的军队(尤其是士兵和中下级军官),还包括蜀地的朝廷官员。
首先,对于蜀民,为防范其中所谓好乱、易动的奸民,宋廷自咸平后就把犯罪蜀民,不论罪行大小,一律流徙出四川。王安石在给曾经做过益州知州的田况(1005—1063)写的墓志铭里说:
蜀自王均、李顺再乱,遂号为易动,往者得便宜决事,而多擅杀以为威。至虽小罪,犹并妻子迁出之蜀,流离颠顿,有以故死者。
不但如此,蜀民被徙出蜀地后,几乎终生不得再回,对此不近人情的防范之举,连宋仁宗也觉得太重了点,下令修正:
知益州薛田言两川犯罪人配隶他州,虽老疾得释者,悉留不遣,自今请无放停。上曰:“远民无知犯法,而终身不得还乡里,岂朕意乎!察其情有可矜者,听遣还。”
宋仁宗跟薛田的这段君臣交流发生在天圣四年(1026),而田况做益州知州是庆历八年(1048)到皇祐二年,说明在仁宗这段最高指示发布二十多年后,蜀民的待遇并未因仁宗一时的大发慈悲而有多大的改善,甚至比田况更晚知益州的吕公弼在任时仍有“为政者务威猛,为击搏以操切之,民有轻犯则移乡,甚者或配徙内地,终身不复还”的习惯。上述这些举措让后人清楚地看到宋廷加意防范的用心。如果说对蜀民犯罪的处罚过于不近人情的话,那么在对待如何防止蜀人有可能的暴乱上,其举措则似乎与当今社会学的骚乱理论不谋而合,
让人不得不佩服宋廷的高深莫测。
暴乱需要暴民,社会学中集群与大众行为理论认为,行动集群的两种最富戏剧性的类型就暴民和骚乱,而集群的形成需要一批临时聚集到一起的人群。在蜀地,宋廷对于一些临时聚集的人群显得特别担忧,三令五申,加以禁止。早在李顺、王均变乱发生之前的乾德五年,朝廷即下诏:“禁民赛神,为竞渡戏及作祭青天白衣会,吏谨捕之。”之后,在开宝五年(972)再次下令:“禁西川民敛钱结社及竞渡。”也许时人认为这两道禁令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李顺、王均等作乱都是禁令发布后的事,所以到大中祥符年间,甚至有官员想要禁止与蜀地民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市场集会:
比部郎中蔡汶使西川还,言川、峡每春州县聚游人货药,谓之药市,望令禁止之。上曰:“远方各从其俗,不可禁也。”
幸而这一建议被真宗拒绝,否则又会给蜀民造成灾难。但此事却暴露出时人对集会的恐惧。和这种一般性的民众集会相比,民间的团体是有组织有人群的集合,其对社会安定的潜在危害更大。因此,宋廷对之更为关注,不但加以禁止,还要严惩相关人员。古代社会的民间团体实不易形成,民间最可能出现的集群,便是因巫术或妖法聚集起来的信众,宋廷对此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自然严加禁止。
太平兴国六年(981),“禁东、西川诸州白衣巫师”。天禧三年(1019),“禁兴、剑、利等州,三泉县白衣师邪法”。景祐二年(1035),“禁益、梓、夔利路民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徒中能自纠摘,及他人告者,皆赏钱三万”。禁止之外,对其中借此闹事者,宋廷更是不惜痛下杀手。太平兴国六年,“绵州妖贼王禧等十人以妖法惑众,图为不轨,斩于市”。更有甚者,天圣年间知益州的程琳因对祭神集会的恐惧而制造了一件血腥冤案:
蜀民岁为社,祠灌口神,有妖人自名李冰神子,置官属吏卒,聚徒百余,琳捕其首斩之,而配其社人于内地,道路或以为冤。
这一惨案的发生,与宋廷一贯的防范政策相关,事情的真相未必可以知道,但程琳眼中所谓置官聚众的谋反行为,其实就是一场祭神的仪式表演,故而才会有“道路或以为冤”的舆论。这种对蜀民过于防范的政策已经形成习惯,甚至影响到当地官员面对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的决策取向。宝元二年,益州发生火灾,当时的知州张逸、转运使明镐闻讯后连夜率人前往,但他们并不救火,目的只是为了防止民间有变,“益州言火焚民庐舍三千余区。时火起南市,知州张逸心疑有变,与转运使明镐夜领众往,而实不救火,故所焚甚众”。
可见这次火灾之严重,纯粹是相关官员的不作为造成的。他们之所以对救火漠不关心,是因为他们关心的是是否有人趁机作乱。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事件中的知州张逸、转运使明镐还并非官声不好之人,张逸有循吏之名,明镐后来官至参知政事,也有“遇事不苟,为世所推重”的令誉。因此,对于他们罔顾火灾的行为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玩忽职守,事实可能恰恰相反,他们不救火,是因为关心蜀民是否会借机作乱,这是因防范蜀民成了习惯而具有的极高的警惕性所造成的,正是他们忠于职守的表现。
事实上,这种疑神疑鬼的风气,早在号称治蜀名臣的张詠坐镇益州的时代就开始萌芽了。张詠在李顺之乱后出知益州,到任之后对州署进行了重修。经过战乱的动荡,州署有些破坏,略加修葺尚属正常,但是张詠重修州署的主旨却意不在此。益州州署在宋初沿后蜀宫室之旧,这就犯了宋廷的忌讳,僧人文莹后来指出,张詠在大乱之后还大兴土木,最重要的原因是州署的宫室规模不符合一般州郡的规格:
淳化甲午,李顺乱蜀,张乖崖镇之。伪蜀僭侈,其宫室规模皆王建、孟知祥乘其弊而为之。公至则尽损之,如列郡之式。
张詠自己说得更清楚,他这么做是为了消除蜀地民众对割据时代的记忆,“平僭伪之迹,合州郡之制”,“削伪为正,无惑远民,使子子孙孙不复识逾僭之度”。因为建筑物的存在,远比史籍文字更易勾起普通民众对历史的记忆。
不但对蜀民如此,对于外地民众到蜀地活动,宋廷也神经过敏地紧张。天禧元年(1017)甚至下诏限制峨眉山的旅游活动,“诏自今游峨眉山不得停止川峡”,不许长期在川峡地区逗留以免久而为盗。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宋廷认为这些人“时有逾年不还,因而为盗,故条约焉”。
当然,仅对蜀民加以威慑的政策,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宋廷在加意防范的同时,为真正消除蜀民的反抗,一方面又加意安抚。对民众的安抚,宋廷仅在咸平四年后下诏减免赋税之事,就已史不绝书,但这种记载有时多流于形式,成为具文,民众未必能够得到实惠。而减免赋税在当时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尚不足以说明宋廷对蜀地的特别关注。王均乱后,朝廷经常派遣朝臣巡视蜀中民情,或是因为动乱后需要安抚,或是因为蜀地僻远,需要朝廷时常关心,因此仅五十年间,前后派遣安抚使入川达六七次之多,足以说明加意安抚绝非虚言。
咸平三年十月,宋廷刚刚平定王均之乱,蜀中人心不稳,真宗即命王钦若(962—1025)等安抚四川:
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分为西川及峡路安抚使,国子博士袁及甫、秘书丞李易直副之,閤门祗候李承象同句当安抚事,所至录问系囚,自死罪以下得第降之。上谕钦若等曰:“朕以观省风俗,尤难其人,数日思之,无易卿等,各宜宣布德泽,使远方知朕勤恤之意。”
景德三年(1006)四月,又命谢涛等巡抚四川,体察官吏政绩和民间情况,行使朝廷在常规制度之外对蜀地的权力:
命使六人,巡抚益、利、梓、夔、福建等路,所至存问犒设官吏、将校、父老,疏决系囚,除杂犯至死、官典犯赃依法外,流已下递减之。仍按察官吏能否、民间利害以闻。时屯田员外郎谢涛使益、利路,及还,举所部官三十余人,宰相以为多,涛乃历陈其治状,且愿连坐。奉使举吏连坐,自涛始。
天禧四年,蜀地受灾,发生饥荒,物价飞涨。真宗又命吕夷简(979—1044)等入川赈灾并察看蜀中政情、民情:
以益、梓州路物价翔踊,命知制诰吕夷简、引进副使曹仪乘传赈恤之。夷简等请所至劳问官吏将校,仍取系囚与长吏等原情从轻决遣,民愿出谷救饥民者,元诏第加酬奖,望给空名告敕付臣赉往,从之。
明道二年(1033),四川又闹饥荒,朝廷派王鬷(978—1041)等体量安抚:
以两川饥,遣使体量安抚,天章阁待制王鬷益利路,户部副使张宗象梓夔路,上御药杨承德、入内供奉官吕清分路走马承受公事。
宝元二年,四川大旱,灾情严重。此时正值西夏元昊自立称帝,宋夏战争激烈之时,朝廷仍派韩琦(1008—1075)、蒋堂(980—1054)作为专使入蜀处理赈灾事宜:
两川自夏至秋不雨,民大饥。庚辰,命起居舍人、知制诰韩琦为益利路体量安抚使,西染院副使、兼閤门通事舍人王从益副之;户部副使、吏部员外郎蒋堂为梓夔路体量安抚使,左藏库副使、兼閤门通事舍人夏元正副之。
庆历元年(1041),朝廷遣使安抚全国,此次不专为四川而遣使,但仍派了官员安抚四川:
遣使体量安抚诸路……知制诰王拱辰、西京左藏库使马崇正益梓路……侍御史知杂事张锡、内殿崇班慕容惟恭利夔路。
最后一次是庆历八年派蜀人何郯(1005—1073)安抚利州路。遣使安抚只是对蜀民加意安抚之一端,在此特别列举出来,作为朝廷对蜀地的特别关注的明证。
除了对一般民众表示关心外,对于蜀中的知识精英,宋廷亦有特别的关照。科举在宋代成为士人的重要出路之一,随着四川承平日久,参加科举的士人日增,为此从真宗时开始,宋廷就不断调整四川科举的解额,主要是在规定的解额数外再予增加。大中祥符七年(1014),“诏益州举人自今荐送定名外,别解三人。以其远方多学者,故优之”。天禧四年甚至下诏不必限定额外人数,“诏川峡、广南诸州自今依先定条制解合格举人外,更有艺业可取者,悉取荐送”。这样做虽然安抚了蜀中士人,但毕竟违反常规,引起科举秩序的混乱。
天圣二年宋廷不得不停止这一优惠政策:
诏:“……广南东西、益、梓、利、夔等路,旧制,于额外有合格者,亦听举送,如闻比来冒籍者多,自今毋得额外发解。”时承平岁久,天下贡士益众,间起争讼,故条约之。
额外发解虽然停止,但为了安抚蜀人,天圣四年宋廷乃决定增加四川进士的解额,“诏增西川、广南东西路诸州军进士解额有差”。但直到天圣七年才正式将额数定下,“增川峡四路进士解额,益州四人,梓州二人,余州军下及三人者听解三人”。这些规定无疑对蜀人的仕进之途大有助益。总之,通过恩威并施,防范加安抚的方针,咸平四年之后,蜀地未再发生大规模的民变,也未形成对社会有较大破坏的动乱。
接下来,对于驻蜀军队,宋廷也是恩威并施:一方面严格要求,防止其作乱;另一方面又不时给予恩惠以笼络之。驻蜀士兵在此间是一支有组织的力量,比起散沙般的民众,士兵的威胁更大,而在川峡地区,似乎驻蜀军队又特别易乱。咸平四年以前的三次大乱,其中两次都是由驻蜀士兵引发的,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情况并未改变。宋廷对此的警惕性因经验的累积而加强。咸平四年以后,虽然仍有兵变不时突发,但都未能引发大规模的动乱,每一次士兵的小骚动都被地方当局及时镇压,并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