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会组织与某幼儿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某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操场),并于同年4月将该塑胶跑道(操场)投入使用。塑胶跑道(操场)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某社会组织在获知该情况后,要求该幼儿园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操场),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6月23日,某幼儿园开始动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现已全部拆除,并铺上草坪。
某社会组织与某幼儿园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共同积极推进某幼儿园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内塑胶跑道(操场)的拆除工作,并已实际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依法确认某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某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
【典型意义】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司法保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防线。本案是全国首例由“塑胶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调解,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以拆除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环境和大气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了对生态环境及时保护的功能;确认某幼儿园以公益捐款来承担社会责任,捐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为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原则,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告知书,推动了案件以外的多家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操场),以一案审判解决数案问题,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校园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北京市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幼儿园排查整改校园环境,停止使用有异味的塑胶跑道(操场),促进了科学合理的学校操场环境评估标准的制定,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
【文书索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10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