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设置漯河市电动车管理过渡期的

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规范非标电动车销售登记和路面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城市交通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和《漯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

二、对本《通告》所称的非标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销售本《通告》所称的非标电动车。违规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销售门店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的真实属性,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到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注册登记、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绿色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属于机动车的,应当告知购买者到车辆管理所或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登记服务站注册登记、安装机动车号牌,并依法取得机动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已按照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电动车上牌登记服务的通告》办理登记并取得黄色临时号牌的(2022年12月已全面停止对非标电动车登记发放黄色临时号牌),可在本《通告》规定的过渡期内按规定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过渡期内,已登记取得黄色临时号牌的的非标电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禁止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二)用于载货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载人上道路行驶。违反禁止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过渡期满后(2027年12月1日起),非标电动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行驶,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实施阻碍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十、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非标电动车。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非标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