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1起走私洋垃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证涉案洋垃圾合计148个集装箱,总重量逾2600吨。
今年5月,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名为“塑料碎片”的货物,申报净重990吨。经风险分析,该货物可能为洋垃圾。现场开箱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塑料废片、垃圾填埋物(疑似生活垃圾填埋后再挖出的受污染土壤)等。经取样鉴定,该些货物属于洋垃圾。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父子二人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累计走私进口洋垃圾逾2600吨。(以上来源:海关发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据报道,该案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是“伪报品名”,即将“塑料废片、垃圾填埋物”伪报成“塑料碎片”。这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还是进口方明知是“废物”仍然走私进口?这两者对于能否定罪至关重要。因为“塑料碎片”这种品名本身就是敏感商品,开箱查验的机率是极高的,进口方还不至于存在如此侥幸的心理?
2、另外,本案共计148个集装箱,总重量逾2600吨,但现场查获的数量是990吨。对于没有在现场查获的货物,能否定走私废物罪?笔者认为不宜定罪,因为“废物”必须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不能以现场查获的货物来推定所有货物都是废物。这种情况,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包括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废物案),司法机关一般不予认定。
3、该案涉嫌走私废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二十五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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