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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如果碰到这种被执行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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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粟某某和被告蒙某某、龙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双方就购车贷款返还存在争议,粟某某遂诉至龙胜法院。经过法院判决:被告龙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粟某某退还购车款及保险费合计265943.07元。

判决生效后,蒙某某并未按生效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因此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一直想办法联系被执行人蒙某某,但一直不见其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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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多次联系,终于找到了蒙某某。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蒙某某表示其会尽快履行义务。但按期履行一段时间后,蒙某某不再履行和解协议。故执行法官即对蒙某某进行强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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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

被拘传到法院后,蒙某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幡然醒悟,最终履行部分欠款13000元,剩余部分继续按原协议履行。

“执行和解”并不是逃避履行应尽义务的一种手段,而是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缓和。“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守信才是正道。

三审:王明荣

二审:秦 语

校对:阳文士

编辑:吴 娜

来源:杨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