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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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实施前,保证期限和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则为《民法典》和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实施后对保证期限和责任的规定有很大区别:

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民法典实施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2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6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提起保证责任诉讼,保证合同既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主债务人履行期间一旦确定,即为届满,如果给债务人履行准备期的,则以准备期届满时届满,此时应当计算保证期间。

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法典》规定统一为6个月。民法典实施前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同样,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保证期间事实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的计算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继续按照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计算。

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间跨《民法典》施行前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统一适用《民法典》规定确的6个月。

简单来说,保证期间在《民法典》施行前开始起算的,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不因保证期间跨《民法典》前后而受影响。

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间跨《民法典》前后的,保证期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未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均为6个月。

三、是否向保证人主张债务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和《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特别要注意的是,连带保证需要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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