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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有序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包括私家汽电车、正三轮车、两轮车等)和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招揽拉客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二、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乘客应选择乘坐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目前,尼勒克县交通运输局、尼勒克县交警大队、尼勒克县网安大队已成立联合调查执法小组,在即日起开展对非法营运的严厉打击。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及招揽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线索,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营运一经查实,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非法营运举报电话:0999-4628866(尼勒克县交通运输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尼勒克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尼勒克县交通运输局

监制:陈露杰

审核:王正伟

责编:曹 明

编辑:达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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