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军人小李报警称其怀疑妻子王某在其当兵期间,与一男子同居。民警调查后发现男子罗某与王某,在一处自建房同居。经查,2024年4月,王某来到罗某所在的公司上班,并与其结识。之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罗某在明知王某是军人小李的配偶情况下,仍长期与王某同居。目前,嫌疑人罗某因涉嫌破坏军婚罪,已被逮捕。(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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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法律是不会介入任何的婚姻、同居或者出轨情况的,因为法律惩治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因军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军人是保家卫国、维护国家安全重要的保障。因此,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对军人的婚姻状况予以保护,设立“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条文规定来看,条文所保护的是军人的婚姻状况,而犯罪行为人具有破坏军人婚姻状况的故意,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从现在的结婚登记要求来看,破坏军婚的行为几乎不可能通过和现役军人结婚实现,大多数案件是因为存在同居关系,而被认定为破坏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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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同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关系以两性为基础,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的特殊关系。既不同于公开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本案中的罗某就是因为长期和军人配偶王某同居,而被认定为犯罪。

在社会实践中,会出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因为通奸不同于同居,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从法律上来说,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军婚罪的惩罚对象是破坏军婚的非夫妻一方,也就是说不会认定军人配偶构成犯罪,只会认定和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人构成犯罪,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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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虽然让人很难理解,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蛋。如果没有王某的同意,罗某怎么会和她搞在一起。法院只处罚罗某一人,确实是有些难以理解。

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他们的婚姻关系,法律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特殊的保护,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必须严惩这种破坏军婚的行为。